17日環署進行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的第六次公聽會,此次討論焦點為第40條「附表四」的修正對照,此表正面列出開發行為中,哪些項目可適用「申請備查」,而不須依第44條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到場關心的環團擔憂,正面表列反而造成漏洞可鑽,對此提出質疑與意見。
草案中的第40條原為第37條,除了條次改變外,也增加了附表提出適用情形及認定原則,若符合附表條件、其他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便僅需備查,不需重做環評或提環差審查;其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無顯著影響者,則應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雖然環團們期待減少可備查項目,盡量由環評委員會審查,多經過討論才對環境有利。但環署綜計處認為,如此將加重環評委員的工作量,也可能反而讓許多改善的腳步變慢,他們認為環團應該要信任環署與各地環保局公務員,有能力判斷送件的案子需不需要備查,或是要求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核。
草案中列表四暫訂有17點,環團對於「原環評書件內容誤植之勘誤」提出質疑,表示如六輕等廠商長期刻意造假,卻每次被環團抓到就辯稱「寫錯字」、「誤植」,因此應該從嚴處理,強調只有不影響審查結果的單純誤植才能直接勘誤,看守台灣協會指出,尤其是一些單位容量等數據,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更不能輕易對待。
而「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屬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或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環團也認為雖然疏濬、搶通是應該的,但若要重建時便應該認真審核,檢討當地為何發生災害,來評估是否重建該如何進行。
環團也對於廠商聲稱「改善」是否真的是改善有疑,認為環署應該從嚴把關,彰化環盟施月英以「管線縮短」為例,指出中科四期的管線幾次更動的紀錄,反而帶來衝擊更多這方面環署應該再考慮。
第四十條附表四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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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申請備查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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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新增。 二、明列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申請備查之適用情形。 三、(一)11.增設環境保護設施包括例如設置隔音牆長度增加、達到綠建築項目增加或等級提升、增設太陽能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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