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環評 即日歸地方審查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觀光旅館環評 即日歸地方審查

2016年01月06日
摘錄自2016年1月5日工商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昨(4)日表示,即日起,經濟部、內政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處理完土地徵收、補償等「非環評」事宜,才能送環評審查。此外,包含汽電共生廠、觀光旅館、醫院、文教設施,全數改由地方環保局審查,受影響的重大案件包含大故宮計畫、日月潭向山旅館等。

環保署去年7月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包含「50公頃以上園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鐵路、港口、焚化廠、新市鎮開發」等工程,明訂須直接進入二階環評程序,發布時已生效。但是施行細則中,有三項規定給予廠商半年緩衝期,於本月3日正式生效。

環保署綜計處朱雨其說,第一,中央與地方過去對於許多環評案分工不清楚,本次修正定出中央、地方的審查權限,共計11類,較顯著的改變包含觀光旅館、文教設施、醫院、汽電共生廠均一律改為地方審查;而2級漁港、纜車等環評則全改交環保署審查。

第二,過去事關其他部會的環評案件,俞振海說,這些部會時常在當「郵差」,案件直接轉給環保署,對案件牽涉的土地徵收、補償、原住民傳統領域等爭議均未處理,導致民間團體常在環評抗議、杯葛,「環評審查」被企業或大眾長期詬病。未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事前邀多元團體凝聚共識」,納入草案、再行送審。

第三,為避免外界質疑審查公正性,本次修法加入利益迴避原則,像是縣市政府的BOT案件,在環評審查時,縣府代表不能擔任審查委員、列席,應全數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