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修法防地下水污染 列管一級致癌物、有害健康物質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署修法防地下水污染 列管一級致癌物、有害健康物質

2016年03月09日
本報2016年3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保署於2016年2月16日預告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將擴大非法注入者刑罰適用對象,及把一級致癌物與有害健康物質列入管制。不過,民眾、環保團體質疑,環保署此舉是在政策上放寬管制。9日上午,環保署舉行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台灣水資源聯盟、台南環保聯盟等環團也到場關注。

環署修法增訂有害健康物質、一級致癌物,防地下水污染。圖片來源:我們的島。

環署修法增訂有害健康物質、一級致癌物,防地下水污染。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我們的島。

列管60項有害健康物質、129項致癌第一類物質不得檢出

水保處處長葉俊宏指出,此次修正除了將名稱「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更有兩大重點,一為將未列入管制項目的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銦、鉬、二氯甲烷和戴奧辛等21項「有害健康物質」納管,也就是60項有害健康物質將全數納入;二是增訂致癌性第一類物質不得檢出,也將有129項物質。

環團籲修水污法  污水不得排入地下水

台灣水資源聯盟主任粘麗玉指出,雖然環署要加嚴管制項目,但目前仍有許多縣市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他們堅持廢污水除非「絕對安全」,否則不可注入地下水體。例如環署今次將致癌性第一類物質列入雖是進步,但也應更進一步一併納入致癌性第二類物質。

台南環盟成員吳麗慧更指出「再生水資源再生條例」已經通過,處理過後的廢污水應該轉做工業使用的「再生水」,因此訴求環保署在修改今天這條水質標準的項目外,更需要反過頭檢討母法,調整水污法的第32、36兩條,明訂廢污水不能注入地下水體。

20160309水污

環團籲廢污水應處理後轉做再生水,不能注入地下水。攝影:賴品瑀。

環保署澄清:未放寬管制

面對環團質疑,葉俊宏澄清本次修正除了增加有害健康物質的管制項目外,非法將含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注入地下水者將受罰,並沒有放寬管制。

葉俊宏指出,在「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已明定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第36條也規定,任何事業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且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該標準最大限值者,將依第36條第2項加重處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標準名稱從「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也是引起爭議的原因之一,但水保處解釋,是因為現行「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僅能規範污水的管制限值,無法適用將「廢水」注入地下水體的部分一起管制。

因此為了符合「有害健康物質超過該標準最大限值」科處刑罰的要件,而需要把名稱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此舉也適用「事業廢水」,才能法辦將含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注入地下水,且超過水質標準者。

葉俊宏強調,「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自2012年11月29日訂定施行以來,因為要將廢污水處理到符合標準非常困難,需要很高的處理成本,因此其實尚無任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申請,環署也未核發過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

且本次修正後,將更加嚴增訂許多管制項目,預料更不會有業者申請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但仍要修正的理由是,要預防不肖業者將廢污水非法注入地下水體,經查獲時才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移送法辦,至於環團建議的修改水污法母法,葉俊宏表示認同,但也坦言恐怕修法費時更長,需要民間與官方一起向立院反應,才能加速完成。

20160309水污

再生水資源再生條例已在2015年通過,環團強調,處理過後的廢污水應該轉做工業使用的「再生水」,不該排入地下。攝影:賴品瑀。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