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核廢落腳處難覓 立委盼訂專法處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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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核廢落腳處難覓 立委盼訂專法處理

2016年03月10日
本報2016年3月10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面對核廢,選址不能等,高階核廢該往哪裡擺?立委陳歐珀提高階核廢最終處置條例,擬選址原則,並於今(10日)舉行公聽會。台電、原能會等都認為現在開始為選址準備是負責任的做法。不過,法律可能無法解決核廢選址問題,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豐盛表示,現在低階核廢料已完成選址並公告,理應辦理公投,但金門與台東兩個地方政府都不回應,導致進度停頓。

清大電機工程學系教授呂忠津指出,問題不在選址,而是全民共識。核廢不應是少數鄉鎮的問題,而是全民問題,下個世代也該面對,應納入教材,讓大眾有充分認知與討論。

立委陳歐珀版「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公聽會 攝影:陳文姿

立委陳歐珀版「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公聽會。攝影:陳文姿

選址是少數鄉鎮問題  還是全民責任?

從反核與擁核之爭,走向非核家園後,加上乾式貯存問題浮上檯面,大眾逐漸關注到核廢處置,國會新任立委們也準備與核廢展開抗戰。繼9日立委黃國昌舉行「核廢料處置與非核家園公聽會」之後,陳歐珀今也辦理「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公聽會。

陳歐珀所提出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主要是配合台電於2004年提出,並經原能會核定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該計畫分五階段,預計於2055年完成處置場建照,第一階段的評估將於2017年結束,隨後進入第二階段的候選場址評選。

陳歐珀表示,將核廢留給下一代是不負責任的,雖然低階核廢的選址已經立法,但高階核廢選址還缺法源。現在台電第一階段的調查結果是指向宜蘭花蓮間的大南澳,但整個過程缺乏透明公開。所以新條例除了定下選址原則外,特別強調公開透明,例如公投或是公告等相關規定。

清大電機工程學系教授呂忠津指出,場址的選擇全民都要面對,而不是幾個鄉鎮的問題。核廢雖是我們這一代造成的,但下一代也要面對。所以,核廢處置的影響或方案都應普遍化、公開透明,甚至納入中小學公民教育,從小學習。不然,再過50年還是做不到。

核廢選址該不該等?  民眾意識與管理架構仍待建立

配合台電即將進行的候選場址評選,原能會與台電均認為,現在開始進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立法時間是合適的。不過不少民間團體卻質疑現在立法太過急迫。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秘書長楊順美認為,此條例還缺乏在地公民的意願與參與。她說,瑞典跟芬蘭處理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時,也曾遇到選址處處碰壁的問題,之後翻轉作法,開誠布公,先公布怎麼做,讓有意願接受地質調查的地方提出申請。台灣如果繼續因循舊法,地方一定反對到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說,現行架構下,從蘭嶼核廢、低階選址、乾式貯存場、最終處置每個環節都動不了,建議先檢討台灣整體核廢料管制架構、組織、專責機構、執行,再來討論核廢處置。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豐盛則說明了低階核廢料選址遇到的狀況。雖然依法已完成選址並公告,也該辦理公投,但金門與台東兩個地方政府都不願回應,導致現在進退兩難。

現場不少人也對法條內容提出建議,例如建造期間遇到問題時是否該另選場址?除了公告與公投,也應辦理公聽會,並將深奧難懂的內容讓受影響的人能理解、原民部落會議的結論應被納入、公告範圍、環評等。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目前還未送到院會,陳歐珀辦公室表示,會再持續聽取各方意見並修正。

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與「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 於93年底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 , 原能會於95年核定 ◦ 其規劃全程工作包含5個任務階段:
1. 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94-106年)◦
2. 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107-117年)◦
3. 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118-127年)◦
4. 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128-133年)◦
5. 處置場建照階段(134-14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