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自用除罪有望 農委會:還是要申報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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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狩獵自用除罪有望 農委會:還是要申報

2016年04月14日
本報2016年4月1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立委孔文吉提案修《野保法》,將原民「非營利自用」狩獵除罪化引起動保團體激烈反彈,14日在經濟委員會的審議中,主管野生動物保護的農委會有所讓步,表態「如有修正必要,將尊重原民會意見」,僅提出原民自用狩獵也需申請。

協商後版本獲通過 修正草案將出委員會

此提案經下午協商後,獲經濟委員會通過。協商過後的版本,除了將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的狩獵修正進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之1條,並加上了「須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尊重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訂定相關辦法」,同時委員會尚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在五個月內提出相關辦法草案,要求辦法的訂定須會同原住民族立委、部落代表、學者專家、動保團體等共同討論。

特別的是,八位原住民立委有六位參與協商,為以往少見的場面,他們認為,這個協商過後的版本,等於建立了溝通平台,將會讓原民狩獵文化及生態平衡雙贏。

跟進《原基法》 納入「自用」

包括在21條、21-1條增加「原住民族地區」、「非營利自用」,孔文吉所提出的《野保法》修正草案。孔文吉據《原基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1. 獵捕野生動物。
  2. 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3. 採取礦物、土石。
  4. 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的規定。但在《野保法》中,卻僅提及傳統文化、祭儀,因此一般在執法上,往往遭限縮解釋為祭儀,而不少原民獵人因此入罪,「生活即是文化」的主張仍常有爭議,因此孔文吉提案以在第21條、第21之1條中加入「非營利自用」一詞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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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原住民在經濟委員會門外等待孔文吉,爭取自用狩獵除罪。攝影:賴品瑀。

原管理辦法已包含自用部分 農委會並無阻擋

《原基法》位階等同憲法,公佈實行之後,相關法令依法應該進行修正。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解釋,農委會已與原民會會銜發佈「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其附表所列的傳統文化及祭儀名稱,包含了「成年禮」、「生命禮俗(如婚喪喜慶、房屋落成)」等,顯示該辦法已經蘊含了傳統文化、祭儀中的「自用」行為。

因此面對此次「非營利自用」除罪的修法建議,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尊重原住民文化,同意將「非營利自用」獵捕部分明文納入法條中,但基於生態保護,仍建議應比照現行傳統原住民祭儀需向主管機關事先申報的方式,並承諾將簡化相關申請程序。

依照「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現行的申請規定,要求原民提出計畫獵捕的動物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而傳統領域、文化、祭儀、 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則在該辦法的第六條附表中以正面表列呈現。

由於此案,罕見地有八位原住民立委陸續前往經濟委員會發言表態。提案人孔文吉強調狩獵是原住民的人權、文化,更向反對的動保團體喊話,要求正視原住民處境、請將注意力轉向棲地保護等。陳瑩亦強調原民狩獵不等於野生動物絕種,高金素梅呼籲別再污名化原住民,要找回獵人的尊嚴,提出以「獵人證」來管制,違法者可由部落懲治。至於日前一度表態不願支持此案的高潞以用,則重申並不支持以個人為開放對象,應該回歸集體規範下的狩獵制度,更強調日後相關法令與管理的制訂,應該納入部落的參與,並加入部落自主管理。谷辣斯‧尤達卡也預告,近日會提出自己版本的草案。

自用除罪之後 立委盼相關管理配套跟進

非原住民立委對此案也有不少意見,林岱樺指出,尊重《原基法》,但將原民狩獵相關規定放在《野保法》,早被批評是圖方便,應該儘早另定專法。

管碧玲則指出,此草案引起動保團體的激烈反彈,顯示民眾並不相信政府的對野保事務的管理能力,應該尋求新的管理制度來因應,打破如此零合、對立的狀況。陳曼麗表示尊重原住民的傳統與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但該有的配套與管理也應該一併討論。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