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血腥與野蠻?—原住民狩獵的社會生活意涵 | 環境資訊中心
狩獵與保育

只是血腥與野蠻?—原住民狩獵的社會生活意涵

2005年01月10日
作者:吳雯菁 (台大森林學系研究生)

日來林務局在丹大地區進行的「野生動物狩獵規範草案研擬及試辦計畫」引發眾多爭議。以關懷生命協會為首的動物保護團體等,在反對該計畫的連署書中提出八大理由1,其中援引非洲等國的經驗,強調盜獵行為的血腥與殘忍,指出臺灣原住民的狩獵已與漢人食補文化相結合,狩獵「文化」早已喪亡,轉為一個「盜獵集團、山產行銷與野味饕客的共犯結構」,違反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

所謂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究竟是什麼?誰能宣稱?如何衡量?生命倫理的課題在不同的脈絡中如何有絕對的標準?在前述反對團體的聲明中,對於「狩獵」的理解與描繪似乎僅限於「獵人捕獲並宰殺利用動物」這樣強與弱、主宰與被殺的單線關係,然而「狩獵」與「殺生」是相同的嗎?在補殺與被捕殺之外,原住民與動物/環境的關係,當有比利用、奪取與消耗更為深刻的社會意涵。

以屏東縣魯凱族為例。魯凱人的傳統生計以農耕為主,大部分的狩獵是在農忙之餘進行,因為打獵不僅花費時間長,且獵人狩獵所得需全部分享,若家庭中的男性長期出獵,將加重家中其他人口的農作負擔。但魯凱男性自十二、三歲起仍紛紛出外狩獵,因為「打獵為男性業餘爭取榮譽之一大神聖工作。許多人認為打獵是原住民男性的生活職業,其實是完全不對的說法,打獵對家庭生活方面並無益處,所耗費時間與物資甚多,對生產工作方面亦是一種障礙。不過,打獵是男性業餘上非常神聖的工作,是男性從小到大都要體驗從事的。當男性一出生,人人都會期望他長大成為勇敢的獵士,讓人分享其功績,但從來沒有一個人,會將打獵視為自己的專業工作並依賴打獵謀生的。2

在傳統的魯凱社會中,狩獵絕非「獵人使用工具捕獲獵物」這樣簡約的行為。狩獵生活是以部落為單位的,是獵人們犧牲得以協助家庭農忙的時間,與同伴們在山林中共同修築獵徑,協力捕獲獵物並分擔背負工作的辛苦與榮耀,最後返回部落與全族人共享的一連串過程。要理解原住民狩獵的面貌,必不能忽略由狩獵串連起的社會網絡。獵物(動物蛋白質)是獵人對部落最具體的貢獻,但魯凱男性在狩獵的過程中,除盡力捕獲獵物外,亦有不同的獲取榮耀的形式,在這些榮耀意涵的背後,連結著部落的社會秩序與構成法則。

傳統的魯凱獵人在共同捕獲獵物的時候,主要的捕獲人可以獲得頭部、脖子、肋骨與獸皮(除山豬之外),其餘的部位原則上會依照其他同行獵人層級地位的順序分配,然而,若與年輕人或較不擅長狩獵的伙伴同行時,讓予年輕人與不善狩獵的伙伴拿取較好的部位,亦是作為獵人的榮耀。此外,獵人捕獲山豬時,會用彈殼或竹製的笛子吹哨以通知同行伙伴,聽到哨聲後大家會爭先跑向獵獲處,其中最先到達者稱為kiatauthu,也可以分得尾巴部位的皮肉,第二名的跑者稱為kiatubu,可獲得肚子部位的皮肉,這些都是共同狩獵時獵人們會競相爭取的榮耀 。3

獵人從獵區返回部落,在抵達能望見聚落的山頭時,若有獵獲大型山豬與水鹿,可大聲向部落喊叫報喜,獵到水鹿叫四聲、公山豬五聲、母山豬四聲,村民聽到呼聲便會聚集到獵人的家屋門口,由獵人在家門叫喚妻子或女性家人接受獵物,待進入屋內後,獵人會做簡單的祭祀與祈禱:「請將這獸物的子子孫孫隨著牠進入本家」,所有來迎接的人也會一一觸摸獵物,並以同樣的禱辭祝禱。當晚,也會邀請村裡的耆老、鄰居、親友等前來處理獵物,與部落族人共享狩獵成果。最後獵人會將獵物的下顎骨掛在屋頂上,與這一年中捕獲的其他獵物顎骨並掛,待豐年祭舉行過祭祀後,才移到屋內與自己歷年來捕獲的獵物顎骨掛在一起 。4

魯凱族是極為尊崇並追求榮耀的族群。魯凱男人在獵獲第五或六頭成年公山豬後,可經由宴請全村的儀式,在部落頭目、長老與資深獵人們的見證下獲頒百合花飾。當一個男性成為百合花獵人,不僅是個人的榮耀更是家族的光榮。巴清雄(2004)5認為,這「榮耀」的意義不僅在於滿足個人生命的成就,更是讓平民展現能力以提升地位,可緩衝並調和貴族與平民階層間緊張關係的機制。

儘管在現代社會中,魯凱人對「榮耀」的界定已有新的詮釋,例如走進現代魯凱人的家中,常可看見掛滿整片牆的獎狀與獎牌;八月大學聯考放榜後,有兒女考上大學的家屋門前,也都會貼滿恭賀的海報,但時至今日,仍然只有獵獲六頭公山豬的男性可以配戴百合花。在筆者的田野經驗中,有位高學歷的大頭目繼承人表示,他曾跟部落耆老們提出讓考上大學的男性也可以配戴百合花,但耆老們聽後語重心長地答道:「我還是希望能吃到你親手打到的山豬啊!」

一個獵人在山林中以生命搏鬥而捕獲的獸肉,其意義決不僅是動物蛋白質而已,因而在平地肉品取得容易的今日,由獵人捕獲的山(獸)肉,仍是魯凱族人生命禮儀中不可或缺的要角。當部落有婚禮或喪禮舉行的期間,獵人捕獲的獵物一定會全部送往有喜事或喪禮的人家,獵人自己僅留頭骨做為功績紀念。在婚禮籌備時,若有人獵得獵物(特別是成年公山豬),將是對新人最好的祝福;而守喪期間村民打獵的狩獲,則象徵著亡者對部落的最後貢獻。族人的生命禮儀,與自然環境/野生動物密切不可分,在魯凱族的世界觀裡,人與自然並分二元區分的客體,更不僅是利用與剝削、主宰或反撲的對立關係。

不能否認在現代的部落社會中,確實存有與漢人食補市場結合的新狩獵模式,但這絕非現今原住民狩獵的全貌。僅從部分個案出發,就給整體原住民狩獵扣上「盜獵集團、山產行銷與野味饕客的共犯結構」的大帽子,實在太過片面。一個狩獵只為販售而不分享的魯凱獵人,在部落中是不易獲得尊重的。儘管現在部落社會的人際網絡已不若傳統的封閉綿密,但在強調「榮耀」的族群性使然下,部落內的輿論仍將構成一定壓力,僅具有高超狩獵技巧的獵人並不能被認同為「獵人」,獵人更重要的精神,在於回饋與供養部落。因此縱使今日已有其他的動物蛋白質來源,山(獸)肉對原住民而言仍有不可取代的社會意涵,獵人的存在亦是如此。

狩獵意涵的真正豐富處是在獵人歸來後,與族人共享的過程。當這樣的意義在部落中仍未消逝,便不能將狩獵等同於殺生來思考。所謂的開放狩獵,也決不僅是開放補殺野生動物,而是希望重構部落社會既有的與狩獵相連結的網絡與秩序。如果說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是全然禁絕利用,那這樣的普世價值其實也只是西方「荒野保護」式的哲學,而將狩獵等同於殺生、等同於血腥與野蠻的思考,更是缺乏多元文化尊重的單線邏輯。如果「文化不能被無限上綱」,那麼保育工作也不能是一張可消滅多元聲音的大傘。保育必需被置於社會政治與文化的脈絡中檢視並持續修正,並且在最低限度上必需符合社會正義,決策的過程中需有各權益關係者的公平參與。

註1:八大理由如下:一、反對「狩獵生態旅遊」;二、難防非法槍枝,增加執法風險;三、大自然自有族群淘汰機制;四、合法掩飾非法,將令盜獵更形嚴重;五、「野味食補」文化推波助瀾;六、違法行政之疑慮;七、狩獵專區無關於文化傳承;八、違反生命之普世價值。

註2:引自「巴神一,2003。魯凱神山風俗誌。屏東縣潮州鎮:潮州高中」。巴神一為屏東縣霧台鄉神山部落地方長老,「神山風俗誌」為其在重病之餘紀錄的下的地方風土民情,在內容與表現方式上,與多由外來研究者第三人稱觀點描繪出的民族誌相較,呈現出不同的「在地」觀點。

註3:同前註。

註4:同前註。

註5:巴清雄,2004。霧台魯凱族植物頭飾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