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人類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造成自然生態、環境資源快速惡化,聯合國於1983年成立「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並且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 1987),又稱Brundtland Report「布倫特蘭報告」,強調了「倫理推定」(ethical presumption)與「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全世界各地滿足當代需求的發展,但不會犧牲未來世代的需求的重要原則。
按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於1995 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Our Global Neighborhood ),「治理」是各種公私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以持續過程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利益關係得以調和,而得到「合作」的行動/結果。面對土地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衝突,以及如何維護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地方治理,透過公民夥伴關係,共同管理地方事務,是維護「環境人權」的必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