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BOT 宜審慎為之!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阿里山BOT 宜審慎為之!

2007年03月10日
作者:李永展(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常務理事)

自從2003年公共工程委員會確認以「鐵路OT/北門站開發及營運BOT/觀光旅館BOT」三合一方式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招商作業(簡稱阿里山BOT)以來,便在各界引起相當大的討論。

公部門認為此舉可以解決阿里山森林鐵路經營長期虧損且能達到觀光客倍增的目標,開發單位則希望此案除了為當地帶來商機,也能作為標竿計畫。然而當地居民則認為這個作法將影響居民生存權及原住民文化發展,而民間團體則關注此案是否有違環境正義及永續發展理念。阿里山BOT就在這些力量之間來回擺盪,由於一直無法聚焦,造成各說各話的情況,因而成為燙手的熱山竽,但阿里山BOT如果未審慎處理,恐怕會造成各方皆輸的不永續情況,值得深入探究。

BOT是因運「使用權出租」的新趨勢而生,因為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BOT可以讓其繼續保有土地所有權,而且獲得土地開發的利益;而開發權利人不僅可低價取得開發所需土地,同時也可依擬定的營運計畫獲取開發利益,可謂是個雙贏的開發方式,過去多應用在公共財(國有土地、建物、或公共建設)民營化的開發策略上。

乍看之下,政府似乎不僅不需投入大筆經費,便可使民眾有更多可用的公共空間,更可收取權利金替納稅人賺錢,但仔細探究,卻突顯出「公共財私有化」的危機。一旦公共財私有化,便很容易使公共財變成昂貴的商品,因為委外對象既然是營利單位,他們便必須在委託年限內,設法逐年攤還投資成本,因此勢必提高價格以便在最短時效內達到回收目的,因而忽略了公共財的公共性。

此外,因為要快速回收,甚至會迫使受託單位改變經營策略,造成服務品質可能比政府經營的還差。就目前委外經營的案例而言,民眾大多得付出額外的使用價格,使得經濟上的弱勢民眾,被迫無法使用這些公共財,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另一方面,阿里山森林鐵路屬於全民的公共財,公共財的價值可分為使用價值、非使用價值及遠期使用價值。使用價值就現期直接使用價值而言,阿里山森林鐡路具有直接為人類帶來豐富的商業價值及美感的遊憩價值。

非使用價值則指與阿里山森林鐵路使用無關但由於阿里山森林鐵路的存在便可獲得滿足程度的部份,此價值存在的動機一般可分為贈予價值及存在價值,前者如為了使後代子孫能目睹或體驗阿里山森林鐵路豐富的資產,現世代人類願意支付某些代價以維護這些資產的存在,後者如為了實現對文化及生物多樣性存在的倫理關懷,現世代人類願意支付某些代價以保護阿里山森林鐵路的存在。

遠期使用價值乃人們為了未來「使用」阿里山森林鐵路的權利所支付的價格,而不是因為「非使用」的權利,以區別非使用(或利他)動機之贈予價值及存在價值。

阿里山森林鐵路集森林鐵道、登山鐵道及高山鐵道於一身,是世界三大高山鐵路之一,從1906年日本人開始興建登山鐵路迄今已逾百年,阿里山森林鐵路反應了在自然環境的特色與限制下,永續性土地使用方式的特殊技術。可以說,阿里山森林鐵路同時具備了使用價值(商業、遊憩、減壓等)、非使用價值(後代子孫能目睹或體驗、倫理關懷)及遠期使用價值(後代子孫能有商業、遊憩、或減壓的使用價值)。

由於具有這些重要的價值,符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指稱的「自然與人類的結合作品」,因此文建會於2003年評選的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將阿里山森林鐵路列為第一階段推動點。

文建會更於2006年成立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並計畫在2007年推動文化景觀示範案例,希望經由地方及中央的雙向討論、學術及實踐的整合作法,期使阿里山森林鐵路能以登錄成為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目標邁進。

在聯合國大力推動文化景觀保護、台灣期許文化立國的當下,如果缺乏永續發展的視野、忽略公共財的使用及非使用價值、未能掌握文化景觀的意涵,而貿然推動阿里山BOT,勢必對「自然與人類的結合作品」造成不可回轉的負面影響。果真如此,那麼「阿里山的姑娘美如水、阿里山的少年壯如山」的珍貴文化景觀勢必只能成為KTV包廂中,無法體驗或感受的一首陳年老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