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專文之二
早期在中國,只有官方背景或官方許可下才可能對公共事務介入發言,所以1990年代國際組織開始進入中國服務時,國際機構的工作能見度,在社會認知上還是相當隱晦的。
有一些國際組織很早就有中國項目,例如獨立於企業自行運作的洛克斐勒基金會,從20世紀初期就進入中國,從事基層醫療工作,它建設的協和醫院至今仍是北京最頂尖的醫療機構。晚近一些,福特基金會也是許多環保項目相當重要的資金支持者。
到了21世紀,在政策持續走向開放與國際地位提升之下,更多國際組織將資金、觀念、工作方法帶進中國。國際組織的活動也刺激本土企業家成立基金會,開始透過培訓、資助、傳播進一步扶持本土的資助方與NGO形成,形成了屬於中國本土意義的非政府組織生態。
國際組織為中國NGO培訓的一代人才觀念
一直到接近2008年左右,北京奧運帶來的開放風向以及川震救援重建影響,大量國際組織在中國的活動達到鼎盛時期。它們為中國的本土NGO人才養成帶來重要的貢獻。
KC(匿名)是一名境內基金會工作者。他在2008年前後進入一所由香港進入中國的國際機構工作,算是相當早期,而後他轉到本土機構任職,現任為一基金會管理階層。對KC而,言國際組織重要的角色在於觀念啟蒙,他認為國際組織有成熟的觀念以及行業規則,對問題的認識方法,對項目執行的專業評估等等。
早期境外基金會提供中國NGO發展很重要的「話語權」【註1】、「資金」、「背景知識」。2008年的時候應該是高峰,北京舉辦奧運的時候。
像是廣州就有一批人,例如曲棟舉辦自己的「黃埔培訓」,很多的觀念跟資金背景知識,也都是透過香港傳遞過來。【註2】
KC認為國際機構培訓了第一代具有真正專職身分的NGO工作者,像他這樣具有境外組織工作經驗的本土公益人,後來轉而為中國本土機構、本土的基金會擔任管理幹部,把機構的價值、規則與方法論帶進中國的本土機構。
境外法通過前夕的國際組織
然而在《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通過後,2017元旦起即將實施的前夕,這樣境外組織與境內組織的共生扶持關係,就即將面臨改變。我在2016年9月訪談KC,他描述他所知國際組織這問題的理解。
例如我所知道的一些國際組織是即將撤出,因為可能無法接受新的境外法管理,或者說新法上路之後,你要活動勢必得經過公安部監督管理,有的組織是無法接受這樣的關係的。
以前任職的國際機構是會撤除北京辦公室,因為未來怎麼樣不知道,向公安部申請登記前還必須找到一個掛靠單位,能找到嗎?提出登記申請未必能通過?官方只要一個環節卡住,你就沒路了。【註3】
縱使公安部登記之後要接受什麼樣的關係?這過程裡面還是有很多變數。所以在中國的項目,在年底之前能接受的資助項目申請都是一次批給三年的資助,因為未來會怎麼真的不知道。(KC口述)
前篇所提到擁有18年NGO資歷的資深行業人士KA,與某大型國際基金會有著長期信任的合作關係,對此《境外法》所可能產生的衝擊,有更激進的答案:
《境外法》通過之後,很多國際團隊都決定要撤出,他們覺得沒必要去公安部登記。很多在華國際組織主要負責人,都被通知要去公安部約談(境外法實施後的)組織登記。他們全部都不去。為什麼不?因為去接受官方約談這對他們(國際組織在華負責人)來說這是一種汙辱。
有一些特別大的基金會,像是比爾蓋茲的基金會,這一類大型國際基金會不需要談,因為國家方面已經認可了。像比如比爾蓋茲來訪中國,領導人接見比爾蓋茲時,這個世界首富跟領導人提兩句話就可以了! (KA口述)
對官方而言,對國際組織實施監管政策,某種程度是欲意透過控管國際組織,來斷絕某些官方不喜歡的民間組織其所能取得的資源、資訊。對官方而言,不受約束的國際組織有如「防疫漏洞」,甚至對民間不聽話的組織而言,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觀念傳播將是鼓勵民間組織走向政府潛在挑戰者的可能性。
特別是敏感議題例如關係到人權的權利意識團體、維權律師組織、具有發展群眾潛力的組織如勞工議題,這些機構與政府關係特別矛盾。對這些關係緊張的機構,《境外法》勢必要斷絕其境外的資金來源與支持網絡。
然而還是有一些國際組織選擇留下來,而且在境外法上路之後,按照程序開始尋找掛靠單位並向公安部申請登記。這些留下來的國際組織,又有什麼樣的理由。或者說,留下來的國際組織會形成什麼樣的樣態。
反對意見:國際組織不可能離開中國的理由
某一天我拜訪任職於某國際組織資深人員的朋友WS,在餐桌上我們開始爭論起有關國際組織去留的問題。在這個議題裡面,原來我一直以為很多國際組織如同KA所言,將會因新的《境外法》上路而撤出中國,未料我卻得到完全相反的答案。
國際組織不會撤出,你以為有多少人靠這個吃飯?國際資金進入中國太龐大了,這個數目是你想都想不到的! 你太天真了!
你說要撤出的是那些不聽話的、被認為是想搗蛋的。大部分國際組織、基金會背後事實上還有國際金主,很多牽涉到國際利益的部分,是不能停手的。
現在的國際機構不一定設置中國辦公室,但是多半在中國也有項目,有多少從業人員,如果不給這些人工作機會,誰來解決就業問題?這不就跟維穩背道而馳了嘛?所以你必須知道政府的邏輯,而不是簡單去看這個問題。
太多國際基金會的資金掮客、項目官員都靠中國吃飯,它們會想辦法留下來的。這一些國際資金的金主,他們是不會上到檯面上來的,這些錢總會有人去處理,這些人必須要有充分理由、足夠大規模的地方去化資金啊,那就是中國。(WS口述)
聽到這個震撼性的答案,讓我大吃一驚,原來還有國際資金生態的遊戲規則考量,對很多國際資金掮客而言,他們也是在為國際基金會本身找投資者,而中國是不能失去的項目,或者說是吸引資金的重要「市場」。
突然間我對國際組織的專業化與制度之成熟,又多一層的體會。相較之下,台灣的資助環境可能太過單純,以至於我從未層想過中國NGO的資金流動本身,其規模之大已經足夠形成一個「資本市場」。
留下來,與官方建立新的夥伴關係
根據2013年,民間自發起的《基金會評價榜》的調查,在中國約有92所境外組織,對中國境內的NGO或民間草根組織的項目提供資助。而中國本土的資助方(企業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大型組織),也大約有100家。
算起來將近200家左右的資助方,總共有多少的資金規模呢?這個數字從未有嚴格權威的估算,然而根據長期觀察公益行業的HA,他為我點破了這些問題:
中國公益行業的資金總和規模,還沒有可以完全成為權威的數據,但最嚴謹的估算是100億(人民幣) ,如果粗放的估算的數字最大規模是1000億(未曾證實過)。因為這個公益行業所能凝聚使用的資金規模已經大到某個程度,是具備一定影響力的力量,所以說這也是官方必須要推動新的階段,或者說收編的理由。因為這個資源很可觀,而政府它是想過問【註4】。(HA口述)
而有趣的是,另一位朋友RY給我提供了一個非常生動的案例。RY從是生態保育工作,在某個偏遠的少數民族貧困縣推動生態保護項目,政府對某些生態補償是有法律上責任但是始終沒有經費到位。
這些年因為地方政府也是實行KPI、或類似利潤中心制度,也就是省裡面只提供基本的經費補助,其餘額外或者沒有經濟效益的預算就必須靠自己想辦法籌錢。而偏偏這個窮縣原本就是只有挖礦,現在由於該縣挖礦的效益已經不具備競爭力,整個縣的預算就靠省裡面補助,基本上已經沒有額外的經費實施生態保育項目。
因此該縣長期與生態保育機構合作,由這些本土生態保育機構,再去向國際保育組織申請經費,而所得的經費既能夠滿足生態機構的項目需要,也能夠成為地方官員的綠色政績,雙方形成了互惠關係。
對官方立場而言,如同《境外法》第三條規定:「境外組織只能從事經濟、教育、體育、環境保護等九大領域。」官方給予的活動空間,基本上是限定在沒有太大的政治對抗性或潛在社會風險,符合官方期待與政策方向能夠配合的領域,在這些領域,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仰賴NGO的效率、籌資與創新能力。
從這個方向來看,官方設定未來NGO的定位,就是一種補足官方效率與職能不足的夥伴關係,作為官方治理社會不足的補充,或者說為官方社會治理所用,但也不至於挑戰到官方的一種輔助性存在。(系列專文二,未完待續。回顧前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