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1日舉辦環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的第10次公聽會,也終於完成第一輪的逐條討論。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環署將根據這10場公聽會收集到的資訊,進行檢討與修正,之後會再公告、並再繼續討論,因此後續原訂的公聽會場次將先取消。
不過,原訂六月底出爐的環評母法草案,卻是進入八月還不見影子,詹順貴更在公聽會中公開表示,目前傳出閣揆將換人的風聲,若真要變動,他也將一起退場,等於為環評改革投下未知因素。
此次討論中,較具爭議的是「認定標準」第28條涉及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設施的部分;以及「認定標準」第51條涉及重要濕地的部分──即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允許的「明智利用」,可免環評。
詹順貴表示,第28條將會再檢討如何調整,但是第51條他沒有打算改。他強調濕地保育法的明智利用,與一般環境敏感區位限制開發不同,只要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符合「保育利用計畫」所允許的明智利用項目,可以免環評。
第28條規定的是環境保護工程的興建,需要進行環評的項目。為了推動循環經濟,要在焚化與掩埋之間找到解決廢棄物問題的辦法,環署對於廢棄物再利用項目做了部分放寬──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若是處理方式符合再利用定義,將改為免環評。
環署指出,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者,多為已開發的既有工廠,配合循環經濟政策,以再利用廢棄物為生產原料。這些既有工廠,將回歸工廠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來管理,而「再利用以外」的堆肥場仍須環評。
雖然詹順貴強調,若是新設的工廠,就要回到本子法第3條當中「其他工廠」的部分來判定是否要做環評。
不過,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卻表示,應該明確正面表列各種處理設施。謝和霖認為,「再利用工廠」有太多樣態,而且也沒有明確的定義,目前只是「將廢棄物處理成產品」就是再利用。若一概以「其他工廠」來處理這些不同的區位、規範並不妥,像是把底渣、爐渣、飛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無害化的工廠,應該更妥善、用更高標準看待。
謝和霖以苗栗目前就有一案正在進行環評,是計畫在中興工業區設置融熔爐為例。擔憂融熔爐若是操作不當,是有爆炸的可能性,還是應該經過環評把關,而不該免環評。
此外,謝和霖也舉出「再利用以外的堆肥場須環評」等字句有待修改。謝和霖質疑,堆肥場本就是為了再利用,何來再利用以外的堆肥場?直接寫堆肥場不需環評即可了,以免將來更多人如公聽會上的環團看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