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0日
摘錄自2007年3月20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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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衛生局20日公布2月份市售包裝「米」的標示稽查結果,在清查的134種產品中,有16種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不合格率達12%。衛生局表示,衛生署對於營養成分有定義,若「微量」就宣稱「豐富」,仍屬不合法。
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行政院衛生署自2005年起,規定市售的穀類加工食品也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但業者宣稱「富含高纖」、「有骨氣」、「含豐富的蛋白質」、「維生素B、E」等,應標示含量多寡,否則即誤導民眾認為吃米即可補充上述成分。
姜郁美說,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廠商應回收改正,業者也會被依違反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依法處2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 她呼籲民眾,購買包裝食品時,應注意有效日期、容器或包裝上的食品標示是否完整,並拒絕誇大不實的產品,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