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母法修法公聽 空污總量爭論延燒台北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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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母法修法公聽 空污總量爭論延燒台北場

2017年11月20日
本報2017年11月20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署20日下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台北場公聽會,會前民間團體便對草案中的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意見,指出該項有關改善污染設備,不該以「不超過空污總量」為由,讓增加產能及變更製程等可改以「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認為此舉對空污的實際減量無益,主張刪除這個修正。

不過,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卻認為,民間從子法環評施行細則修正與上週高雄場的討論中,早已相當明確的表達反對意見,環署也已經相當瞭解。因詹順貴在會前致詞,便提醒與會者不需糾結此項,請對其他修正的部分提出意見。不料,卻再次引起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等人的不滿,起身舉起要求刪除該項的海報,而簡報就在這樣的對峙中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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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保育聯盟要求刪除爭議條文。賴品瑀攝。

此次環評法修法,詹順貴表示主要著力在提出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訂環評委員迴避規範、明確書件展延補正規定、檢討修正環評審查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檢討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增列應環評之開發行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修正等九項。

不過,先前引發爭論的取消環評准駁權、由官方統一聘用顧問公司,此次並沒有出現在草案中。

更新低耗能低排放設備免環差 環團又戰空污總量爭論

在公聽會場中,《環評法》修正草案中所新增的第28條,屬原《環評施行細則》37條,此次提高到了母法。該條規定何種開發變更需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其中第二款規定「於既有設備、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提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者,就只需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

環署認為此舉有助改善,卻反遭關注空污議題的中南部環團指出,再沒有釐清環評量與實際排放量之間的關係下,反而等於鼓勵實際污染量增加。這個爭論,也從空污法修法的戰場再拉進環評法修法,糾結的正是如何檢討過去環評給的量過寬鬆。環團一再質疑業者談減量只是玩玩數字遊戲,卻沒有實際減量,甚至可能藉著變更內容對照表輕鬆過關,卻「越減越高」。

粘麗玉以上週初審一次通過的六輕石油焦改燃煤案,實則沒有說清楚要採用哪種煤、到底有多少改善;中火興建煤倉要減少揚塵,但卻短短時間內就發生崩塌等案為例,認為這些案子就是當時以變更內容對照表的程序輕鬆過關才有這樣問題,因此他主張仍須經過較嚴格的審查才行。

「我已經解釋了最少10次了!」詹順貴對於環團質疑也動了肝火,並強調在雙方誰也不能說服誰的狀況下,也不需重複發言佔用時間,環團真不滿意環署的草案,未來也是可以循遊說立委的方式,在立院修法時,將法案修正成自己主張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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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說明環評修法意義。賴品瑀攝。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則表示,關於第28條,業者的變更案在送交環署審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但這個核定的程序與結果,其實也不見得環評委員就會接受,如果後來又打回重做環差甚至環評,對業者也並非好事。因此他建議,應該提出公告或是正面表列,減少尤其是以第五項「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者。

郭鴻儀解釋,目前他手上就有雖然減少了空污排放,但是產生了大量爐渣等廢棄物的案例,因此提醒環署注意。

10年老案退場 經濟部難得沒意見

這次的草案,提出老案退場的機制,包括明訂環評結論公告後5年內未開發者需進行環差審查,不再是過去以「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來認定,以免金昌石礦案爭議類案再起。

且環保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現差報告書,據此再做出要求提出因應對策,甚至主動撤銷環評結論。且10年內未開發者環評結論將失效。詹順貴透露,10年未開發環評失效,是經濟部難得沒有反對的部分。

政策環評設立專章 個案如何簡化程序求說明

此次環署也提出要將「政策環評」設立專章,在第三章,第38至41條,掃除以往只佔了一條,且無強制力的尷尬地位。雖然與會的民眾普遍支持立專章,但對於第41條規定,完成政策環評的政策,將來相關個案開發就可得到簡化環評程序的優待,仍面臨不少要求再釐清的聲音。

詹順貴以離岸風機為例,就是因為當初政策環評做出避開白海豚棲地、先遠後近、先開發航道外等原則,因此目前的個案審查快速,且環評也基於這些原則再要求加碼。

不過,對於政府機關不做政策環評又怎樣的質疑,詹順貴也坦言目前沒有定罰則,仍以互相協調為主。

公民參與 請給武器 量化評估 技師環團都要

對於環評的公民參與,民間如地球公民基金會黃靖庭、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林彥廷等人認為,除了繼續開放公民參與外,要讓公民參與有效果,應該也要在審議過程中,由環署提供必要的專業轉譯等協助,以降低民眾參與的困難度。反國一甲自救會陳志銘認為,否則民眾一向是在「武器不對等」的狀況下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專員楊品妏更要求應將「聽證會」入法,而進行更深度的辯論與評估,而非只是舉辦公聽會,甚至說明會,各說各話而已。

此外,一些「加重影響之虞」、「輕微影響」等字眼,不管產業界或是環團,都有希望能再釐清、再量化的聲音。台北市環工技師公會陳俊明認為,可量化者當然應該要有量化標準與依據,不可量化者,也要有基準與學理依據,不能隨口喊價。而耘林藝術人文生態關懷協會吳日輝也贊成量化,他認為健康風險等爭論,不能空口說有沒有影響,的確需要量化的資料才能做出正確的評估,這些調查該花的時間就要花。

而環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解釋,關於這些「影響環境之虞」的字眼,其實在子法認定標準、施行細則中,都已有相關規範與定義,至於若要正面表列與公告「其他」這項的內容,則將面臨開發的樣態眾多,不太可能列得完的問題。

參考資料

環保署公告: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