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羅斯頓教授發表於不同期刊的論文集,共有十五篇,涵蓋下列各種問題的探討:
有關「責任」的問題:
-我們對於自然物有任何責任(duties to natural things)嗎?或者,我們只對與自然物相關的人才有責任(duties to persons concerning natural things?)
-人類要怎樣治理大自然(dominion over nature)才是合宜的?
-人類有可能遵循自然法則嗎?究竟要怎樣才算是師法自然?
-我們對動物,至少對有知覺的動物,是否有具有責任?
-我們對於瀕危動物具有責任嗎?或者,我們只是對於與稀有動物相關的人才有責任?
有關「價值」的問題:
-大自然只是為滿足人類需要而存在的資源嗎?因此,自然物也只是具有工具性的價值嗎?
-或者,不論是否與人類有關,生態系本身是否具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s)?
-這些價值是存在於有機的個體(organic individuals)裡面?或者是在他們的生物社群(biological communities)裡?他們本身只是社群裡的一部分而已。
-與自然相關的價值究竟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這些由自然物所具有的價值究竟是什麼?
-當它們與人類其他價值衝突,與合法或不合法的工業上、商業上、開發上的需求矛盾時,我們要如何在兩者間作取捨?
-為使貧窮的人獲益,我們究竟破壞了多少大自然?
-我們虧欠未來世代的大自然環境究竟有多少?
-目前有關「看重大自然價值」(valuing nature)的爭論,如何重新與哲學圈內長久以來有關「自然論者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這議題結合?亦即,把描述大自然「是什麼」(is)移轉到指令式的倫理「應如何」(ought)的爭議。
-「看重大自然價值」(valuing nature)要怎樣與達爾文所描述「腥牙血爪的大自然」(nature red in tooth and claw)聯結在一起?
-最後,我們要知道,究竟「大自然的本質」(the nature of nature)是什麼?還有,在當代生物科學及哲學批判的亮光下,我們與自然對遇的經驗要怎樣才算是合宜的?
在這本書的前言(Preface)中,作者羅斯頓教授指出:「大自然」是所有哲學探討裡面,歷史最為久遠的一個範疇,但是,「大自然」與現代世界的密切關聯,卻很少有其他哲學探討的範疇可以與它相比。不過,這現象卻也只是在七○年代之後才發生的,在這之前,即使是最敏銳的觀察家也不會預測到,哲學領域會有如此巨大的轉向。近代展開重新認真地去思考人類與地球生態系統之間應有的關係,它所帶來在哲學領域的蓬勃發展,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涵蓋的問題,羅斯頓教授將它們分成上述兩大部分,本書的論文正是在探討哲學轉向自然環境時的這些問題。
本書是羅斯頓教授將他自1968至1985前後十八年間,發表於各種期刊或書籍中的論文集。他把這十五篇文章分成四大單元 綜觀這十五篇文稿,其中在第四單元「體驗大自然」裡,共有五篇文章,是全書最早寫成的一部分,分別於1968; 1971; 1975; 1979發表。第一及第二單元「倫理學與大自然」和「大自然的價值」,分別有四篇及三篇文章,寫作的年代則為1974; 1979; 1981; 1982。而探討「環境哲學的實踐」的第三單元裡,三篇文章都在1984;與1985發表。
這樣的寫作次序,相當明顯地反應出作者投入「環境倫理」領域探討的進程:親身的大自然體驗是最重要的基礎,隨後才有倫理學的探討,最後,把「環境哲學」與具體的「環境議題」和「環境政策」結合,讓哲學不只是在象牙塔內咬文嚼字的思想活動,而是一種能夠在現實世界裡實踐的理論基礎。
第一單元「倫理學與大自然」(ETHICS AND NATURE),含四篇文章:
- 「有生態倫理這回事嗎?」Is There an Ecological Ethic?(1975)
- 「我們能夠並應該師法自然嗎?」 Can and Ought We to Follow Nature? (1979)
- 「環境的哲學面向」Philosophical Aspects of the Environment (1974)
- 「生命之河:過去、現今、未來」The River of Lif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1981)
在本單元的總論裡,作者提到:
沒有人會否認,在我們對別人的責任中,可能會牽涉到自然物(natural things)。人會因他們所處環境的狀況而得到相當的助益,或受到很大的傷害,而這些影響往往十分深遠複雜。因此,灰熊的滅絕不只讓當代無數從事渡假活動人士的野外經驗變得貧乏,而且也會影響到未來的世代。但是,這個問題牽涉到的環境倫理是第二級的,是以人類觀點為主的(in a secondary, humanistic sense)。我們想要問的是,能不能有一種第一級的、自然觀點的(in a primary, naturalistic sense)環境倫理?這種環境倫理視自然物本身就具有道德考量的必要。而且,如果真有這種環境倫理的話,它對於個別有機體的關懷,與對於演化出這些有機體且使其繁盛發展的生態系的關懷,二者之間到底是互相分裂競爭或是彼此整合互利?在人類的興盛與生態系及其內部其他自然成員的興盛之間,這種倫理要作出怎樣的區分取捨?我們似乎是需要有一種能夠在交錯互異的目的間取得協調的倫理原則。
沒有人會否認,在使用自然資源時,我們不只能夠做到(can be)非常小心謹慎(prudent),而且是必須這麼做(ought to be)。但是,當哲學已經在近代作出非常巨大的轉向之後,更進一步要問的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是否應該去效法大自然?大自然可以成為指導人類行動的教師嗎?我們有沒有可能從大自然中,學習到可以塑造我們個性的任何東西?在一個多世紀之前,由彌爾(John Stuart Mill)所提倡,鼓勵我們以「研究大自然」(to study nature)作為能夠作出明智行動的首要原則(the first principle of intelligent action),已經成為西方主流社會的典範。但是,現代人研究大自然的目的,卻是為要能夠改善或修補它(to amend and repair it)。甚至是希望能夠更有效率地來利用大自然所提供的資源。我們想要知道,是否還有能夠讓我們更加懂得去欣賞大自然的野性、更加了解其即發性的生產力量、以及更能夠體會它的美麗等等的自然研究?因此,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是:有沒有一種是我們能夠去愛它,也必須去愛它的大自然(Is there a nature that we can and ought to love)?
本單元中所處理的這些問題,為我們打開一個更寬廣的視野,因此,當我們體認到,地球生態系不但在過去曾經承載著大自然和人類社會的歷史故事,它依舊會繼續承載這些故事時,我們以下面這個問題作為本單元的結語:我們要怎樣建構地球生態系的世界觀(How to form a world view of this earthen ecosystem)?或許,所有人最基本的責任,就是在於我們對偉大的生命之河(the great river of life)過去、現在與未來的責任。
第二單元「大自然的價值」(VALUES IN NATURE),含三篇文章:
5.「大自然中的價值」 Values in Nature (1981)
6.「大自然中的價值是主觀或客觀?」Are Values in Nature Subjective or Objective? (1982)
7.「價值走向野性」 Values Gone Wild (1981)
本單元的總論,作者指出:當「人類對大自然的行為」變成一個問題之後,大家在探討這個問題時所強調的面向都不一樣:有人從「權利」(rights)的觀點來談、有人談「責任」(duties)、有人談「尊重」(respect)、也有人談「資源」(resources)。不過,再也沒有任何路線比論及「價值」(value)更有利於問題的釐清。我們接下來就由「環境倫理」轉向「環境定理」(environmental axiology)的探討。「我們應該要怎樣看重大自然?」(How should we value nature?) 這個問題自廿世紀下半期之後,就變成非常急迫,尤其在那些自以為最進步的文明社會中,這個問題更加被強調,但是,他們其實是最遠離自然的一群人。「我們應該怎樣才能夠合理地看重大自然(value nature logically)? 」這個問題引發後面另一個問題:「我們要如何對待大自然(act toward nature)?」
但是,當哲學轉向野性之後,它必須面對歷史悠久的主流典範逆向前行,這個典範認為:能夠滿足人類的利益(human interest satisfaction)才有價值。價值或許是與自然物有關係,這種關係便決定了人類的對自然界的價值的看法。但是,嚴格地說,在「野外」(wild)並沒有所謂「價值」這回事。我們在本單元的論文中所要面對的對手,就是那種不恰當的人類中心主義,但是,這首先須要仔細地搞清楚,究竟在人類與大自然相遇時,會找到什麼樣的價值,然後,我們才能夠進一步探討,這種相遇究竟會使野外的自然本身,在什麼狀況下以及什麼程度上,是涵蓋工具性價值及內在價值。
即使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偏見都排除之後,大自然的「工具性價值」與「內在價值」之間的對立所涉及的問題,依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以生態觀點而言,價值再也不僅僅與個體結合而已,至少,它不是以絕對的或無條件的方式呈現。一個有機體維護並享受它本身的價值,對個體而言,這個價值是地域性及內在的,然而,它同時也是扮演著對其他有機體整個系統的工具性價值。因此,價值同時具「工具性」和「內在性」,是一個有計劃的自然中故事性的成果(Values ---- are storied achievements in a projective nature)。
第三單元「環境哲學的實踐」(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IN PRACTICE),含三篇文章:
8.「符合環境正義的企業」Just Environmental Business (1984)
9.「珍惜野地」Valuing Wildlands (1985)
10.「對瀕危物種的義務」 Duties to Endangered Species (1985)
作者在本單元的總論裡提到:也許,當哲學轉向野性之後,它會失去所有的社會用處。因此,我們會問:環境倫理對於社會政策和經濟政策是否具影響力?其理論是否可以增進作決策時的資訊而付諸實踐?本單元首先以兩篇文章,說明環境倫理如何運用在企業界和政府的決策。第三篇則試圖對於保育瀕危物種提出理論根據。我們在這裡並不是針對公司行號執行者、專業諮詢顧問、立法者等所面對的特定問題細節作出實際的決定。我們在這裡所要尋求的,是能夠在前後一致而且能夠合理運作的方式下,所須要的指導原則。我們要透過中程定理(middle-range maxims)來幫忙制定政策。
因此,我們在這裡對於指導企業決策所提出的多重定理(multiple maxims),是非常實際地將「人類利益」結合了與之互補的「顧及自然物本身完整性的關懷」,也就是結合了「工具性價值」和「內在價值」、「道德考量」與「審慎行事」、「現代」與「未來」、「財務考量」與「法規考量」、「個體」與「物種」等多重面向。結果,便成為在企業與自然對遇時,透過多種面向的努力,去尋求企業體在其中應有的公義。而且,政府的政策決定並不比企業界單純,因此,在第二篇裡,我們再次回到價值的問題:首先去分析其各個不同的層次──經濟的、社會的、個人的、組織的等等;其次,再回顧各種價值問題產生的背景──當人類與地景及其上的動植物相遇時的問題。第三篇探討人類與瀕危物種在其生態系中,彼此之間應有什麼關係與責任。以上所有的討論,是朝向如何對於僅存的野地作出最正確的決策。最後,還是要強調,對於環境決策者而言,我們確定有非常實際的原則可以引導決策者。
第四單元「體驗大自然」(NATURE IN EXPERIENCE)中,含蓋下列五篇文章:
11.「湖濱獨處」Lake Solitude: The Individual in Wildness (1975)
12.「前寒武紀接觸的沉思」Meditation at the Precambrian Contact (1971)
13.「再會!華盛頓郡」Farewell, Washington County (1968)
14.「大自然與人的情感」Nature and Human Emotions (1979)
15.「逾越節花」The Pasqueflower (1979)
本單元總論裡,作者說:如果我們要套用環保界的重要術語「資源」(resource)的話,大自然可以算是哲學與宗教的「資源」。當哲學走向野性時,她會找到非常豐富的體驗──可能是孤獨或寧靜、可能是敬畏、神祕、寬廣、或是具美學意義的美麗等感受。我們面對為生命存活而產生的掙扎奮鬥(confront the struggle for life),看到衝突與和諧、建設與破壞、蘊藏在自然史中生命不斷再生的能力,以及在時間之河的漫長歷史中,各種不同生命樣態所展現互為親裔或相互敵對的關係。我們喜愛在大自然中的各種味道、景色、聲音、以及令人讚歎的感覺,透過這些,我們學習到與我們自己的根源(sources)有關的真理,而不只是了解我們的資源(resources)而已。
這不只是「重新再創造」(re-creation)的體驗,同時也是「休閒娛樂」(recreation)的體驗。我們得到平衡感、在地感、認同感(a sense of proportion, place, identity);有時候我們會感到謙遜渺小,有時候卻會感受到意氣昂揚。我們被野性(wildness)所吸引並與它產生親密的接觸,深刻體驗在我們裡面的小自然與超越我們的大自然(the nature within ourselves and the nature transcending ourselves)。野地(wildness)的弔詭在於:儘管它具有非人類中心的內在價值,但卻只有具哲學思考能力的人類才能夠知道這些在認知上、倫理上、及形上學上的價值。只有人類能夠以這種最豐富的、默觀式的層次來體驗野地。我們尋找大自然,這樣的尋找最終回歸到我們自身。
本單元的論文,是以經驗式的投入走進大自然中,融合了直接參與遠距反省、理性與情感、浪漫與批判、自然與靈性。我們把討論、爭辯、學術探討與課堂講授放在一邊,直接走入田野。我們走向野性(go wild)。我們已經在前面討論過關於大自然在某些方面的價值是客觀的,但這並不是要排除主觀經驗,而是提供機會,讓有價值的主觀經驗得以產生。這種主觀經驗的產生,是人類出現在地球之後必然會有的結果。人類是以最晚抵達者的身份進入自然的景觀中,但是,當我們透過各種選擇與種種不同反應模式所給我們的磨練調教,我們自己便會譜寫出靈性經驗的樂章。這類經驗的樂章,對於我們所獲至的價值層次是極具啟發性的創意,同時也會整合到周遭的環境中。人類尋找意義的方法是其他野生動物做不到的,我們能夠接受委身承諾(Humans seek meanings in ways that nothing wild can. We accept commitments.)。當哲學家進入野生的大自然中,他所產生哲學性的自然體驗,是這個具有歷史性、進化性及生態性的地球所達到最高層次的成果。這些哲學及宗教的經驗並不是唯一的價值,但它們卻是獨一無二,且是前所未有的。「在大自然中的經驗產生價值」這件事上,人類不但是發現者,同時也是創造者。
以下的論文是我個人的體驗,通常是回顧以往的事件和經驗,且以接近故事的方式,把一個人透過生活在其特殊的環境中所遇到極具戲劇性的獨特事物產生相互關係的敘述。環境倫理必須以生活方式具體呈現。理論必須產生實踐,它必須推動個人以歷史意識來承繼地球。《哲學走向野性》的結尾是一個充滿價值與故事的地球上的一個人的自傳。
PHILOSOPHY GONE WILD, Published 1989 by Prometheus Books, 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