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納許的環境倫理史 談生態神學的一些問題 | 環境資訊中心

由納許的環境倫理史 談生態神學的一些問題

第十八次「信仰與環境觀」讀書會摘記

2007年12月01日
文:鄭仰恩演講

生態神學中心六月份的讀書會中,邀請到台灣神學院副教授鄭仰恩牧師,為美國環境歷史學者納許(Roderick Frazier Nash)的著作The Rights of Nature做導讀,並和讀書會成員共同討論書中重要的論點。以下為演講大綱摘錄:

前言

由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的空苦河之旅談起(見他的第一本書A Week on the Concord and Merrimack Rivers);22歲的麻州青年梭羅之心境在旅程中的改變:由「人類中心」(anthropocentric)轉變為「鱈魚中心」(Shad-centric)的觀點。不過應注意的,梭羅也關心水壩對當地住民生活及經濟處境的影響。

(一)納許的方法論及基本假設:

(1)以歷史學家的態度,忠實地將環境倫理思想的發展置於其歷史實況中,讓這些思想自己說話,以現代學術的話來講,他的嚐試是敘述性(descriptive)而非規範性(prescriptive);

(2)基本上納許的思考範圍是以美國為主,他認為環境倫理的理論基礎早就存在於美國過去的歷史思想及經驗中:自由傳統,自然權利哲學;

(3)最重要的,納許強烈批判「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認為是環境倫理發展史中的最大障礙,基督教傳統長久以來常常助長這個思想;

(4)雖然一般人以哲學或法律的角度來看「權利」(rights),納許在論及「自然」時顯然認為她的權利是基於她的「內在價值」(nature, or parts of it ,has intrinsic worth which humans ought to respect, p.4)。

(二)倫理的延伸、自然的權利、美國環境學的理論發展、生態學的挑戰:

(1)倫理的延伸(ethical extension)即指權利的「民主化」:由諸侯、殖民者、奴隸、婦女、美國原住民、黑人到「大自然」;但在這個理論延伸的發展過程中,「實用主義」(utilitarianism)及「人類中心主義」阻礙了最後一個階段的完成。這反映在「保存論」(conservation)和「環境論」(environmentalism)的爭論中(ethical vs. economic,ecology vs. efficiency,biocentrism or ecological egalitarianism vs. anthropocentrism);人對環境的倫理責任也是思考重點;

(2)自然權利哲學(natural-rights philosophy)是美國最重要的「人文傳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獨立宣言」中主張任何人都有“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的不可剝奪權利;這種思想在希羅傳統中就存在,即「自然法」(jus nature)及「習慣法」(jus commune)的區分;但是在基督教思想佔優勢以後,通過對創世記一章的解釋,「自然」的權利開始受壓制,典型代表就是迪卡爾(Descartes)將「非人類世界」定義為「物」(thing ),並進而合理化「活體解剖」(vivisection)的作法,「人類-自然」的二元論形成;但是在西方傳統中也有Henry More, Gottfried Leibnitz, Baruch Spinoza,Alexander Pope,Humphrey Primatt, Jeremy Bentham,John Stuart Mill,Henry S. Salt 等微弱的反人類中心論/實用論/自然有機論等傳統存在,這些傳統使得近代西方的思考方式由「自然權利哲學 」轉向「自然的權利」(the rights of Nature);

(3)美國環境論一直到1960年代才全面發展,原因是(a)、過去的拓荒經驗,(b)、過度關懷人的權利,(c)、早期天真的「保存論」;但是在超越思想者(Transcendentalist)的整全主義(holism)影響下,漸漸有梭羅,George Perkins Marsh, John Muir的自然倫理思想出現,另外在達爾上思想的正負面衝擊下,Edward Payson Evans ,John Howard Moore 等進化論者也主張宇宙世界的「普遍親屬論」(universal kinship) ;

(4)十九世紀後期「生態學」興起(Ernst Haeckel在1866年首先使用oeclolgie),生態的觀念漸漸指向人及自然之「互相關聯性」(interdependence),Alfred North Whitehead的「過程」思想,Albert Schweitzer  的「尊重生命」哲學,以及 Aldo Leopold帶有「實用論」的環境倫理學,都開拓新的思考領域;

(三)宗教的綠化(The Greening of Religion)

(1)Aldo Leopold認為「宗教及哲學思想仍未準備將自然歸入倫理的範圍內」是阻礙環境倫理思想發展的最主要原因;其中因為宗教是倫理學的「守護者」,所以需要做神學上的重新思考;重要的是「意識」到「綠化」的必要性;

(2)Lynn White在1967年的”The Historical Roots of Our Ecological Crisis” 文中指出:「猶太─基督教」傳統是造成「人類-環境」二元論的根源,基督教是人類歷史中最「人類中心主義」的,特別是創世記一章的「宰制」(dominion)思想使人認定「自然是為人類的需要而存在的,因此人可以任意剝削自然」,White主張只有棄絕這個思想才有建立環境倫理的可能性;另外White也認為基督教對視「自然為神聖」的「泛靈主義」(animism)之拒絕使得人類對自然態度毫無限制;當然,納許也指出White其實可以批評基督教對「輪迴思想」的拒絕,對「曠野」的敵視,以及普遍存在的「出世思想」;面對這種困境,學者有三個選擇:(a)轉向亞洲宗教,(b)轉向美國原住民宗教思想,(c)重新解釋「猶太-基督教」神學傳統;

(3)在這中間Francis of Assisi的「靈性平等論」受到重視,Benedict of Nursia的「土地神學」及「管家倫理」(Rene Dubos) 也被提起;Walter C. Lowdermilk 則提出「第十一誡」的主張;這都喚起教會中的重新思考及對管家倫理的注重;

(4)但是真正的神學發展是在1960年代才開始:Joseph Sittler的土地神學主張土地的「享受」(enjoyment)而非「使用」(use)-顯然受奧古斯丁影響,他也反對Lynn White對泛靈主義的看法,並強調(The world is not God, but it is God’s);

(5)Richard A. Baer Jr. 強調(a)世界屬於上帝,(b)上帝對世界的本意是好,(c)世界的「關聯性」是上帝創造的一部分;因此世界的主人是上帝,人類是「人客」,應和自然共享家園;他也承認基督教由泛靈主義轉向一神論的確帶來「對自然的漠視」;

(6)NCC主導下的Faith-Man-Nature Group集合一群的生態神學家,其中Philip N. Joranson主張尊重自然及管家倫理,Daniel Day Williams則強調一切事物都有其「價值及自主性」,Paul Santmire用「上帝國」的觀念來主張「倫理應延伸到所有自然世界」,並強調「自然應有其天賦權利及自我實現」以及「人對自然的責任」(take care of nature for nature’s sake);

(7)但是對環境倫理有有貢獻的,是在Whitehead及Charles Hartshorne影響下的過程神學家,如D. D. Williams, Conrad Bonifazi, John B. Cobb, Jr. 等;在他們對「上帝、人類、自然的互相關聯性」的共同關懷下,Cobb主張任何存在都有其目的,應享有自我實現的能力及機會,他反對用「管理」(stewardship)的思想來思考倫理問題,反而主張應用「自我超越的基督愛」來對待自然,包括一切生命及整個生態系統(ecosystems);

(8)在這種宗教氣氛下,美國的原住民宗教及東方宗教(如Suzuki的「禪」)也受重視;

(9)雖然教會界對環境倫理仍有抵抗,但是這已經是潮流及共識的一條不歸路!

結論

(a)重新思考「生態」(“eco-“, oikos)的神學意義;不只指「家庭」(house)或「經濟」(Economy),更應指「環境」(environment),「生活空間」(habitat),或「整個世界」 (oikoumene, “the inhabited world”);

(b)梭羅對「經濟」(economy)的看法(參Walden一書第一章);兼顧「經濟」及「生態」的公義(Eco-justice)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