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規範漁電共生專區 地主與經營者七成同意才放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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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規範漁電共生專區 地主與經營者七成同意才放行

2019年02月14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為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結合,達到一定產量,且不影響漁業發展,農委會1月24日公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當中規範,光電養殖專區必須獲得七成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養殖經營者同意,由縣市政府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不過,環團仍擔心,作業要點中對生態衝擊、農業衝擊的審查項目不足,恐影響漁電共生的發展。光電業者則批評,條文規定由養殖漁民、養殖業者才能提出專案計畫建議書,等於強迫光電業者要跟漁民合資,並非漁電共生的核心概念。

位於台西的文蛤池結合立柱式光電養殖。圖片來源:水試所

位於台西的文蛤池結合立柱式光電養殖。圖片來源:農委會水試所。

七成地主與經營者同意  七成漁獲確保漁電共生

根據農委會公告的「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光電養殖專區的設立由地方政府擬具專案計畫函送農委會審查。計畫容包括專區範圍、農漁民與能源業者設置意願、發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設施空間配置等。

依規定,光電養殖專區須符合農業用地面積達25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60%以上;或位於既有養殖漁業生產區,農業用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60%以上的條件。

同時,專區也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七成以上同意,且其所有土地面積達七成以上;養殖漁業經營者人數七成以上同意,且其經營面積達七成以上,才能優先推動。

農委會:基本原則把關 不影響漁民權利

農委會表示,持續養殖行為、漁獲量維持七成、不影響漁民權利,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把關。希望能進一步藉著綠能,改善魚塭養殖。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解釋,專區成立後,漁民與綠電業者再向地方政府提出個案申請即可。專區的規定主要是針對露天養殖,室內養殖則不受專區限制,直接申請就可以。

有鑒於台南七股沿海曾爆出光電業者搶租魚塭、影響現有承租戶權益的爭議。林國平表示,專區的規範有要求要七成魚塭經營者同意。漁民工作權與養殖收益不能受到影響,這是農委會最基本原則。

他進一步表示,漁電共生基本原則是不受光電干擾又能兼顧發電。進一步的期望是藉由發電讓養殖更好,例如虱目魚怕冷,如果光電能擋掉寒流,對漁獲也會有好處。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也解釋,漁電共生必須維持魚塭養殖,且須維持產量的七成,這些是基本原則,無論是不是專區都適用,因此不會特別寫在專區規範中。

環團:缺乏生態衝擊、農業衝擊評估項目

長期關注並參與魚塭與鹽田光電議題,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指出,作業要點雖然要求專區申請時應列出是否涉及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生態敏感類別),但這是不夠的。很多魚塭區都是候鳥棲息的區域,專區審查應該更廣泛地考量生態衝擊。

李翰林認為,作業要點對於專區劃設後承租戶的關係、魚塭養殖物種的差異等並未講清楚。例如,台南七股以養殖文蛤為主,文蛤受日照影響較大,養殖習慣可能也要配合調整,也可能因此讓改養虱目魚等,對漁業與漁民生計的衝擊該如何因應?設置專區前應充分考量生態與漁業衝擊,漁電共生才能走得更長遠。

光電業者:強迫光電業者與漁民合資 不合理

在台南地區積極布局漁電共生、並與臺鹽綠能及永鑫能源共同成為Google在台購買綠電夥伴的「雲豹能源」創辦人張建偉認為,這項專區的作業要點有兩項不合理之處。

他指出,漁電共生的邏輯應該是漁民養魚、光電業者種電,相戶依存、互補。以漁電共生來說,出資、申設、勞務都是光電業者,農委會卻規範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才能提出漁電專案的計畫建議書,這等於強迫光電業者去跟漁民合資,並非互補的概念。

此外,他也批作業要點內容不夠明確。例如,農委會一貫要求漁電共生的建蔽率只能四成以下、漁獲量則要維持七成以上,但條文中卻未載明。以業者立場,他希望規範更明確,才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潛規則而被取消資格、要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