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邁向氣候變遷專法 草案重點搶先看 | 環境資訊中心
國際新聞

德國邁向氣候變遷專法 草案重點搶先看

2019年03月21日
轉載自台大風險政策中心 RSPRC;摘譯整理:倪茂庭;資料來源:Clean Energy Wire

沿革:專法還是?

一直以來,德國氣候變遷政策分散自不同的法規、規範、政策以及歐盟法規或國際規範中,有些邦甚至有自己的氣候行動法。關於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設定,德國政府則自2007年開始已有相關政策涵蓋減量目標,但從未是有法規拘束力的目標。

歐盟規範的架構下,德國有法律上的義務達成自身的減量承諾,即分別於「歐盟碳排放交易」(EU-ETS)下,規範電力部門、航空業等能源密集產業,需於2030年減量2005年標準的43%;並於非EU-ETS的排放源,如運輸、建築與農業部門等,在歐盟的減量貢獻分享協議下(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訂出各會員國2021年至2030年的減量承諾,而德國依法必須減量2005年標準的38%。另一方面,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巴黎協定的範疇中,德國亦於2016年提出2050年氣候行動計畫(Climate Action Plan 2050),將德國2030年的減量目標具體的分配於各排放部門。

然而,考量到氣候變遷入法,並以專法形式的法制規範,除得排除未有拘束力的疑慮外,更能為利害關係人提供政府行動的明確性,增加低碳投資的訊號,甚至是展現政府積極採取面對氣候變遷行動的決心,符合公允衡平的原則。德國長期以來都有立氣候變遷專法的爭論,如以下:

  • 2009年,Ecologic、WWF等,建議以英國立法模式建立德國氣候行動法(連結)。
  • 2010年,社民黨發表聲明,認為應將2020、2050年目標入法,以提高政策、投資的明確性(連結)。
  • 2011年,德國地球之友等長久以來也一直建議。後來政黨,包含綠黨、社民、左派政黨也提倡專法。
  • 2013年,選舉期間,社民黨持續主張專法,但與基民黨/基社盟的聯合政府協調後,僅同意通過2050氣候行動計畫。(更多閱讀

2018年,德國大選後...


新聯合政府協議,德國邁向氣候變遷專法

  • 再次重申德國本身、歐盟與巴黎協定下的減量承諾
  • 成立廢煤委員會、運輸與建築委員會
  • 協議以專法的形式保護氣候變遷行動,目標達成2030年德國的減量目標
德國梅克爾政府承諾開啟氣候行動法案進程。圖片來源:BMU
德國梅克爾政府承諾開啟氣候行動法案進程。圖片來源:BMU

氣候行動法草案

2019年2月,德國環境部長(Svenja Schulze)將德國氣候行動法草案提交給總理,提早協調各部會的工作。主要有三大部分:

(1)德國氣候行動法草案架構

立法目的:確保德國履行其國家減量承諾(包含歐盟等國家承諾),避免氣候變遷影響。相關的承諾目標將以巴黎協定的長期氣溫目標作為基準,以達到2050年溫室氣體中和的願景。

減量目標:分別為以下,既定目標以1990年為標準年,2020年減量40%;2030年減55%、2040年減70%;2050年減量目標則希望可以強化、更具體廢煤委員會的建議,即2050年減量1990年標準80~95%,明確為95%,以達到溫室氣體中和。

部門別排放目標:按2050氣候行動計畫,區分能源、建築、運輸等6大部門。但2050氣候行動計畫僅將德國2030的減量目標分配給各排放部門,未明確制定每年應減量的目標,因此本法將明訂各部門每年的目標,即除了能源部門外,每部門每年將訂出線性遞減的年度減量目標(如下圖)。此外,每10年的階段目標期間,容許各部門平均調整各年度排放預算。

各部會機關責任:各部會對其下排放部門減量責任的達成、設計規劃減量措施等負有義務。其中,非EU-ETS部門整體若未達到責任分擔下的承諾,政府有責任要向其他會員國承買碳權。相關成本則由各有責之各部會按各自減量成果比例分擔。

具體氣候變遷行動規劃措施:政府應依據巴黎協定,定期調整2050年氣候行動計畫,每次更新時,也必須調整各部門相應的措施,以達到部門減量目標。

未達標的緊急措施提出:減量目標恐無法如期達標時,需於年度報告提出的6個月內,提出具體行動規劃,以確保減量目標的達成。

監督機制:政府有責提出年度減量行動報告(包含減量實績、行動措施進展與執行成效等)。

獨立專家機關:議會成立七人,來自環境、經濟、消費者議題與永續發展面等層面的專家委員會。負責檢視目前措施與預計的氣候行動的效果。每年底需提出年度總報告,檢視政府提出的年度減量行動報告,除給予建議外,亦得處理其他氣候變遷議題,評估聯邦法規對氣候保護的影響。

其他:明訂國家各機關制定計畫或決定時,需考量氣候行動法。此外,聯邦行政機關目標2030年達到氣候中和。針對聯邦機關的資本投資,更要求機關有責解釋其資本投資已有考量氣候目標以及可能的氣候衝擊影響。

(2)2030年具體氣候行動規劃

各部會必須參考廢煤委員會等(具社會正當性的討論決議),提出達成各排放部門2030年減量目標的具體行動規劃,在環境部審酌彙整後,由聯邦內閣最後核定。

其中,並賦予環境部有權於必要時修改法律,此舉將影響到原本屬於各部會的權力而引發爭端 。

(3)其他包裹修法、議題的修正調整

整體而言,立法進度上環境部長態度堅持,保持在原2018年新聯合政府的協議,即於2019年制定施行,希望可於復活節前完成跨部會協商,並於2019年中送進議會;其他相關現行法規的修正,將可責成其他部會完成修法,但可能會延至2019年後。

然而,因氣候行動法的規範涵蓋了2030年各部會具體的行動措施,但此措施又必須參酌廢煤、運輸與建築委員會等決議,故進度可能延宕至2020年後。

其他重點修法議題也包含以下,

1. 碳稅:基本上,社民黨的環境部長主張要施行碳價機制,同時並強化各部門的減量行動;但保守的基民黨則反對碳稅,強調碳稅的規劃不在2018年的聯合政府協議中,除揚言2021秋天前都不會有碳價的討論外,更威脅會延緩廢煤委員會、運輸、建築部門的進度。

德國目前對碳稅的主要風向:

環境部長(社民黨):尚未有詳細政策細節,但偏好於非EU-ETS的排放部門中以碳稅管制。

能源與經濟部長(基民黨):表示並非新聯合政府的討論範圍,所以不是我應該處理的範圍。

社民黨:部分同環境部長支持碳稅;但財政部長不喜歡。

基民黨:反對碳稅,且黨領導們似乎沒興趣在此議題。 但近期包含基民黨黨魁——Annegret Kramp-Karrenbauer,經濟能源部次長——Andreas Feicht,表示暫時的支持。

綠黨:EU-ETS設定碳底價;非EU-ETS則用碳稅。

自民黨:碳交易。

2. 氣候訴訟:即賦予人民針對政府氣候行動、目標等提起司法救濟的訴訟上基礎,但目前多數看法認為不太可行。

作者

倪茂庭

在大肚山上的美哉東海開啟基礎法學的學習,又到中興大學摸索國際氣候變遷法,現在是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對於未來的下一步不是很確定,但唯一可信的是,可預期的未來裡,只要人類還在,氣候就將持續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