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調查報告出爐:福甡拾壹號違反漁工勞動權益一案 四單位失職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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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調查報告出爐:福甡拾壹號違反漁工勞動權益一案 四單位失職

2019年05月13日
轉載自農傳媒;文:莊曉萍;首圖提供: 農傳媒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去年高雄籍漁船「福甡拾壹號」因漁工權益問題被扣留在南非,成為世界第一艘因違反2007年國際漁業工作公約的漁船,重創台灣國際形象,監察院主動立案調查。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9日公布調查報告,對農委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勞工局提出糾正,要求議處3名失職人員,並將黃姓船長以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送辦。漁業署表示,尊重監察院的調查結果,會再研究調查報告給予回應。

ILO披露台籍漁船勞動環境差  監委認為漁業署反應慢失職

去年7月17日,國際勞工組織(ILO)披露台籍漁船違反「漁業工作公約」,船上設施老舊、食物不足、安全與衛生條件極差等問題,漁業署隔日即發布新聞稿反駁指控,引起國際一片譁然。漁業署直到9月漁船返港後,才到印尼重啟調查,11月召開記者會,宣布依「境外雇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罰船主。

然而,根據監察委員調查,其實漁業署早在5月就已經知道船被留置、且漁工疑似受到不合理對待,監委質疑漁業署為何還在7月18日提出反駁,難道2個月還不足以釐清真相嗎?

跨部會溝通失誤  漁工權益被忽視

監委報告指出,去年5月漁業署駐開普頓專員即收到消息,並上船進行問卷調查,因語言受限,該專員卻未尋求外援、落實調查,延誤後續漁業署掌握漁工、漁船的處理進程。不過,從有限的問卷資料,如每月薪資未達450美元、飲水不乾淨等,足已呈現漁工權益受損的狀況,漁業署卻未及時處理。

7月底,漁業署要求福甡拾壹號返航,卻未持續追蹤船隻及漁工去向,並漠視福甡拾壹號關閉漁船訊號。當時,漁工在模西里斯大換血,部分漁工被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回國;且從模西里斯返航台灣的過程中更換船長,漁業署也全然不知。監委認為遠洋漁業組正副組長有怠忽職守的瑕疵。

而9月返港後,高雄市航港局雖有掌握船長撤換事項,卻未積極提供訊息給漁業署,且漁船上到底有幾名船員?漁業署、高雄市海洋局掌握的數字也不相同。

另外,執掌外籍漁工雇用業務的高雄市勞工局,也未積極依法監督,在該船回到台灣時,誤以為我國船員要優先適用船員法,而不是勞基法,因此在9月13日執行勞檢時認定沒有違法,後續在11月28再次執行勞檢才依違反勞基法裁處船主4萬元並公布名稱。

「如果你對人權的保障,是一個部會管一段,然後各個部會之間又有那麼多行政高牆,互不整合、互不合作的話,那派那麼多人在外館幹什麼呢?」監察委員王美玉說,駐開普敦辦事處有交通部、漁業署、外交部等不同局處人員,針對漁船遭南非海事安全局進行安全檢查一事,反應太慢,如外交部應協助漁業署翻譯資源,及早掌握漁工生活狀況,爾後漁業署雖知道此事,卻未積極處理,漁業署部會內、跨部會的處理機制需要改善。

監委要求重視漁工勞動權益  漁業署表示已有制度 

針對外籍漁工的權益事項,監委認為現行漁工職前教育不足,從何種魚類可捕撈、船上的安全訓練及法定權益,都應該明確告訴漁工和船主,「不能把人命視如敝屣」王美玉說,並應該建立完整的處理機制,避免類似的案件再發生。

漁業署副署長王國平回應,對於監委的調查內容「完全尊重」,但還沒看過完整調查報告,需要再研究一下。對於漁工權益問題,國內雇用是屬於勞動部的權責,境外僱用的部分會在《遠洋漁業條例》進行規範,目前已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會持續推動;上週由歐盟勞動總署舉辦的漁工權益研討會中,法、荷學者也肯定台灣的努力,畢竟遠洋漁船距離陸地管理單位有距離,對其他國家來說,管理也很不容易,漁業署已盡量從船東、漁工、仲介公司評鑑制度及處分來管理。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農傳媒》。不適用CC共創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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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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