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占據農地,亂象成常態。2010年,政府以「臨時工廠登記」管控農地工廠政策宣告失效,10年間僅10家完成合法化。今(2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從19:09副院長蔡其昌敲槌的一刻,開啟了「特定工廠登記」納管時代。
根據農委會的農地資源盤查,農地工廠占用面積是1.4萬公頃。不過,這次修法只針對達一定規模、應登記卻未能合法登記的違章農地工廠。根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推估,未登記工廠總數約3.8萬家。
以下依「修法重點」、「特定工廠如何輔導」、「修法爭議」整理如下:
修法重點
一、以蔡政府上台(2016/5/20)時間為界, 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二、蔡政府上台(2016/5/20)以前的未登記工廠依污染業別分:
1. 中高污染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否則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2. 低污染工廠:提出工廠改善計畫,進入「特定工廠登記」程序。此類為主要輔導對象。輔導期限20年(即落日條款)。
三、針對地方不執法:中央得停供水電 、鼓勵公民檢舉條款。
1. 中央機關得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2. 獎勵並保密檢舉人。
四、銜接「臨時工廠登記」制度: 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2年內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特定工廠如何輔導:
一、第一階段:完成「特定工廠登記」
「既有」「低汙染」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最晚10年內完成環保、消防、水利等改善設施,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二、第二階段:成為合法工廠
修法後20年內完成土地、建物合法化。
1. 大量違章工廠群聚地區:由地方政府規劃,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以整體方式處理。
2. 零星農地工廠:擬具「用地合法計畫」申請使用地變更。
三、不合法但免受罰的「特定工廠登記」
1.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
2. 「特定工廠登記」的項制:不得變更隸屬的事業主體、不得變負責人、不得變更合夥人(繼承者不受此限)、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的產業類別、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轉供他人設廠等。
四、納管與回饋金:納管年繳2~8萬 、最後階段繳單筆回饋金。
1.「納管輔導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預定每年繳2至10萬元(金額未寫入法規)。
2.「營運管理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到工廠真正合法前。預定每年繳2至10萬元(金額未寫入法規)。
3.「回饋金」:在農地變更土地登記時繳交,僅繳一次,爭議最大(金額未寫入法規)。
修法爭議
一、 合法化標準再放寬, 2008年前擴大到2016年。
2010年政府修法規定2008年3月14日為以前既存的農地工廠才可合法化,以後的拆除。這次修法再度放寬標準,改以2016年5月20日為界,等於讓無視2010年修法而繼續興建的工廠也納入合法化範圍。
二、落日條款之爭
環保團體堅持「特定工廠登記」是暫時性的機制,不設期限等於讓工廠永久留在農地上,行政院則擔心輔導不完,遲遲不肯定下期限。雖然立委提案讓特定工廠登記在法案修正後20年失效(落日條款),但行政院直到三讀前一晚才釋出同意以25年落日的消息,最後則以20年立法通過。
三、 說拆就會拆嗎? 環團訴諸「公民訴訟」
鑒於過去檢舉無效,公民團體訴諸納入「公民訴訟」條款,時代力量立委也提議加入,但未能通過。(參見報導〈農地工廠新政策出爐前夕 環團控「到昨天都還在蓋」〉)
四、 魔鬼細節:誰是低污染?誰認定?
鑒於過去經濟部將水泥製品製造、瀝青混凝土、鋼鐵鑄造業、電子管製造業等爭議行業都納入「低污染」業別,環團希望高污、低污標準重新訂定,並由環保署、農委會主責。雖然經濟部一度聲稱這是環保署主責,不過法規中明訂是由經濟部會同關機關審查核定辦理。此外,中高污染工廠輔導遷廠、關廠的期限也未寫入法規。(參見〈農地工廠高污染?低污染? 經濟部這麼認定,環保署裁罰紀錄這樣查〉)
五、 回饋金細節未定
修法過程中,立委林岱樺認為應從「臨時工廠登記」所採用的公告土地現值50%降至5%。最後決定留待相關辦法再定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