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風場環評前哨戰】「商業機密」擋不住史上最大海洋生態調查 環保署邁資料公開第一步 | 新風場環評前哨戰
台灣新聞

【新風場環評前哨戰】「商業機密」擋不住史上最大海洋生態調查 環保署邁資料公開第一步

2020年10月23日
環境資訊中心特約記者 陳文姿 報導

因應環境影響評估(環評)需求,台灣離岸風場開發商投入大量環境調查資源,從規劃、建造到監測、持續累積海洋生態資料。這場堪稱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海洋調查,對國內長期缺乏的海洋研究,有著莫大的重要性。

各界希望調查原始資料公開、以供未來進一步研究的聲音,環保署聽到了。環保署今年展開試驗計畫,要求「所有」新送入環境影響評估的申請案都需提供調查原始資料。不過,這些由不同風場、不同開發商、不同調查單位進行的調查資料,能整合成台灣的海洋生態資料庫嗎?面臨調查方法不統一、業者良莠不齊等問題,亟需一套一致標準,讓資料的呈現與整合再往前進一步。

離岸風電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來將要求原始資料上網。資料照。陳文姿攝。
離岸風電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未來將要求原始資料上網。資料照。陳文姿攝。

環評原始資料首度整合  為生態基礎資料打根基

海上調查大不易,船隻出海、調查設備都須要大筆經費。離岸風電業者因應環評需求所做的環境調查,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海洋調查的最大動能。加上開發類型相同、時間相近,互相參照、整合的可行性極高。對此,環評委員多次向業者喊話,希望將原始資料公開。

雖然環保署環評調查資料一向都放在網路上公開。不過,這些資料是供環評使用,在整理、簡化後,部分報告缺乏具體時間、地點、或名稱,且大多存在不同的pdf裡,讓研究與整合性大為降低。

本屆環評委員李培芬就曾表示,希望業者提供原始資料,並依循固定格式進行系統整合,環委張學文也呼籲業者不要把這些資料當作商業機密。如果資料不開放,環評將很難評估生態影響。

上屆環評委員、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鄭明修指出,目前政府發包的生態調查,如國家公園、林務局等,都已要求登錄原始資料。2017年離岸風電環評審查時,環委也曾提議環評調查建立國家資料庫的訴求,但離岸風電調查是由業者出資,當年業者並未做出對應承諾。

這項長期的訴求終於有所突破。環保護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受訪時表示,從今年開始,環保署已經展開試驗計畫,要求「所有」送到環評的環境調查報告都要提供原始資料,並依據環保署指定格式送到網站上。這項規定並非針對離岸風電,各類型環評都須遵守。

離岸風電調查是由業者出資,如果資料不開放,環評將很難評估生態影響。圖為英吉利海峽上一處風場,配備鳥類監測的研究儀器。圖片來源:VATTENFALL

離岸風電調查是由業者出資,如果資料不開放,環評將很難評估生態影響。圖為英吉利海峽上一處風場,配備鳥類監測的研究儀器。圖片來源:VATTENFALL

劉宗勇舉例,如果是2017年已通過環評、2020年進行風機大小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簡稱環差),則無法回溯2017年的調查資料,但針對後者執行的環境調查,都要提供原始調查資料。

至於風場建立後所做的環境監測調查,目前尚未加入。劉宗勇說明,這是因為資料庫仍在測試階段。環保署已要求業者先保留原始資料、待系統穩定後,不排除要求監測記錄加入資料庫。

綜計處也說明,目前資料庫格式仍在調整中,目標是盡量與特有生物中心、國家公園、林務局一致。日後資料不僅可通用,轉檔也會更便利,有助部門間的資料合作與共享。

原始資料的下一步  調查方法、品質、可信度差異待彌平

環境調查資料整合跨出了一大步,仍有待解決的問題。生態專家指出,由於海洋生態調查方法缺乏規範,縱使有原始調查資料,也很難評判環境的現況。

他以海洋底棲生物調查為例,使用的調查漁具不同,網目不同,就會有不同的調查結果。例如,網目太大,可能捕獲不到小魚小蝦。再以鳥類調查為例,探測雷達的好壞,就會影響掃描的距離、辨識度。使用愈好的雷達,可以呈現更多鳥類資料,但對業者而言,反而不利通過環評。

另一個問題則是調查品質。鄭明修指出,開發單位將環境調查發包給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再將不同的生態調查下包、再下包給不同廠商。即便調查基準一致,但發包給不同的業者,調查品質差異就很大。

鄭明修表示,有些海上觀察鯨豚的研究員辨識能力不足,有的研究助理一上船就暈。在這種情況下,業者說「沒測到、沒看到」,不代表真的沒有。

台灣也訓練出第一批的鯨豚觀察員。資料照。攝影:陳文姿
台灣也訓練出第一批的鯨豚觀察員。資料照。攝影:陳文姿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斐悅指出,環保署整合原始資料的方向很好,但倘若只列出樣點座標、日期,還是有造假的可能。常聽聞業界說到,某公司沒有出海調查,卻能寫得出調查數據。

事實上,陸域開發環評早有類似弊端。黃斐悅建議,很多儀器都有紀錄調查軌跡功能,環保署應要求提供GPS的原始軌跡檔跟工作照片,防止造假。

也曾有環團與學者建議,環境調查應由業者出資、政府單位發包,杜絕造假弊端,但這建議並未被採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說明,現行《環評法》規定環境調查都是由開發單位發包給生態顧問公司進行,因此調查結果多頃向有利開發。若要更改環境調查單位,須先修正《環評法》,至今仍難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