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黑熊保育協會/台灣黑熊陷阱誤傷訴求書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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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黑熊保育協會/台灣黑熊陷阱誤傷訴求書

2020年10月13日
文:台灣黑熊保育協會

針對中秋節(10月1日)發生於台中市白冷山區台灣黑熊公熊(研究個體編號711)誤中農民於果園旁擺設的套索陷阱(即山豬吊),前掌雙雙被鋼索緊勒,血淋淋做困獸之鬥,驚嚇這原本溫馨的團圓佳節。該熊經搶救後後送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收容和觀察。本會對於持續發生於台灣黑熊屢屢誤中陷阱的困境,嚴正呼籲相關管理單位應積極面對和處理,避免類似憾事一再發生。

若台灣黑熊誤傷事件已經多至一個現代公民社會無法忍受之範圍,在管理作為上,理應更為精進。這對於頻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而言,更是如此。若政府管理單位再不積極面對陷阱對黑熊所造成的永久性傷害,並有效解決此問題,則可預期地,這樣折損政府保育威信的猙獰畫面勢必將再發生,最後恐導致民眾對政府信心崩盤,而僅存的黑熊也仍持續做困獸之鬥。這絕對不是台灣人民樂見的局面——人熊兩輸。


9日台灣黑熊誤中陷阱救傷照片。圖片來源:東勢林管處。

因現行相關法規有明顯之不足,本會提出二點法律訴求。此外也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完善野生動物危害的防治管理,以兼顧農民權益,同時提升跨單位的整合、加強實地稽查,搭配社區山林保育巡護,以及鼓勵有熊通報系統和加強台灣黑熊保育教育宣導。

本會二點法律訴求如下,期冀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積極推動:

第一, 關於獸鋏,本會建議《野生動物保育法》應與《動物保護法》有一致規範,全面禁絕。

一則獸鋏往往造成被捕獲動物不可逆的嚴重傷害,目前已有許多其他更為人道的動物農損防範器材。二則獸鋏多非原民傳統文化所使用的獵具。目前動保法與野保法於此部分的落差,導致很多民眾搞不清楚,對主管機關管理形象和經營管理成效也不利。故建議應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使其與《動物保護法》一致。

例如,在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第6款已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六、獸鋏。」第14-2條已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但在野生動物保育法,卻欠缺相同之規範。

第二, 獸鋏以外形式之陷阱獵具(例如俗稱的「吊子」),建議應有明確且一致的規範(例如精準式獵具),並採高強度管理。

如果獸鋏以外形式的陷阱獵具,現實上確實有使用的必要,應對該獵具的規格與形式、生產標準、產銷有明確的規範。此外獵具的使用應採行高強度的管理,例如搭配購買實名制,並在不同地區因地制宜:

一、要求在不得不使用陷阱時,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規範,應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在其中加入授權條款。

二、有關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使用陷阱之規範,應依據授權制定辦法。

三、精準獵具使用之使用規範,除獵具設計本身之外,管理面應包括巡視陷阱頻度、地區、時間/季節、總量管制、陷阱實名制規範。

四、原民有關傳統文化祭儀之尊重部分,本來就是要申請許可,裁量時可以援用前面同一套基準。野生動物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保育議題應主動積極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磋商,使原住民傳統狩獵,在各法規間有一致的規範(例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有了上述的法規修訂基礎和獵具使用的高度管理之後,初期還須加強推廣,提升民眾對於此系統的支持和鼓勵使用。

提升台灣黑熊野外族群的存續力是跨單位的管理事業,需要政府和民間多方協力配合努力,但最重要的仍是相關主管單位想改善現有黑熊窘境的魄力和決心。本協會期冀在這些接連發生的黑熊救傷事件之後,我們可以深刻檢討困境,齊力面對問題和溝通討論,達成台灣黑熊族群永續之保育目標,人熊共榮共生。

※本文轉載自台灣黑熊保育協會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