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環署下半年將展開《廢清法》修法,但環保團體指出,2021年事業廢棄物產量再創新高,成長率高達7.77%,修法方向沒有納入總量管制,恐怕無力遏止廢棄物無止盡成長,因而提出民間版本的《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
昨(6)日看守台灣協會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說明草案內容,除了廢棄物總量管制,民間草案也限制產品過度包裝,並要求責任業者必須明確標示產品材質、及循環利用相關資訊;另外,也預計向污染環境產品的責任業者徵收資源減量責任費,納入「資源永續管理基金」。
2021年事廢成長率7.77% 創產量新高 還有600萬噸暫存
據統計,2021年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為2159萬噸,相較2020年多出156萬噸、成長率高達7.77%,除創下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與成長幅度的雙重新高,至2021年為止,還有高達600萬噸的事業廢棄物暫存,等待去化。
看守台灣協會盤點出「貯存量前20大事業廢棄物」,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大多數雖然可再利用,但需耗費土地資源或能源,且面臨再利用後端市場需求不足、互相排擠的難題。另在「2021年產生量增加最多的前20大事業廢棄物」中,也有不少曾遭到非法棄置,例如電子業的強酸、廢酸洗液或紙業的廢紙混合物。
不只如此,生活垃圾的去化空間被大量可燃事業廢棄物、低價資收物及廚餘排擠。各地掩埋場堆積的生活垃圾,每年以高達15萬噸的增幅成長中,各縣市也積極新建焚化廠擴大處理量。
謝和霖提醒,灰渣去化問題可能因廣建焚化爐而更加嚴重。他說,廢棄物焚化後會衍生15%的底渣、3%的有害飛灰焚化灰渣,2021年總計產生垃圾焚化底渣85萬噸,比2020年多出1.83倍。若不做好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將會產生更多飛灰、底渣,結果就是必須活化更多掩埋場,陷入只對焚化爐操作業者有利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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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擬《資源永續管理法》 盼強化源頭管理
日前環保署透露下半年將啟動《廢清法》修法,據中央社報導,修法預計納入資源循環概念,在現有法令下分階段處理,如減量、回收再利用等,也將推動徵收資源循環費等內容。未來也將視情況決定是否調整《資源循環利用法》。
不過環團認為,《廢清法》修法仍強調末端管理而非源頭管理,也未提到總量管制。為了推動源頭減量,並透過管理產品生命週期邁向資源永續,看守台灣協會、台南社大、台東環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彰化環盟、野薑花公民協會、台灣零廢棄協會與綠色和平等環保團體共同提出《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
謝和霖表示,此次參考環保署於2013年曾送至立法院卻未完成立法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關於「源頭管理」的部份條文,同時參考近期我國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情形,研擬出《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未來也可配合《廢清法》共同遏止廢棄物無止盡成長的趨勢。
環團籲檢討廢棄物涵容總量、規劃總量管制機制 勿消極末端管控
目前我國並未針對廢棄物進行總量管制,民間在《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中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制定總量管制辦法,確保全國廢棄物聲量、焚化量與最終處置量不再增加。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議題中心組長陳姿蓉說,廢棄物雖常被美化為「錯置的資源」,但各單位心態上大多仍把它們視為廢棄物,從末端為已產生的廢棄物找尋去化管道,導致各項廢棄物流竄的亂象叢生。
陳姿蓉呼籲,政府應落實資源生命週期管理,通盤檢討台灣廢棄物涵容總量以規劃廢棄物總量管制機制,積極設定上限及逐年減量目標,而非只是消極從末端管控。她也建議,應從行政院高度設立資源永續管理委員會及聯合運作辦公室,促進跨部會的合作並指導各部會所轄之產品、生產行為皆需符合綠色設計準則,真正從前端帶動產業提升。
參照國外法規限制過度包裝 要求納入「重複填充」減量措施
草案中還納入「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精神,以及「綠色包裝認證」機制,以反映大部分的產品包裝設計仍為一次性使用,重複利用的機會及價值低。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唐安指出,目前佔全世界生產塑膠1/4的「塑膠包裝」未來將以倍數成長,強調從源頭限制生產者不得過度使用包裝的重要性。
她說明,《資源永續管理法》參考《歐盟包裝指令》及英、法等國外法規,規定業者在維持產品安全、衛生程度前提之下應減少包裝,包括使用循環容器或包裝、可重複填充的包裝及裸賣等。她舉例,法國政府就規定中大型超市必須有1/5的商品以散裝販售,並指定30種蔬果必須裸賣。
因此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取得「綠色包裝」認證,透過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可產品使用合理的包裝件數、空間比例及非有害環境的材質等,「這是生產者在販售商品同時也必須負起的責任。」唐安說。
草案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採取重複填充的減量措施。荒野保護協會氣候變遷教育委員會能源議題組組長陳雍慧認為,廣泛提供重覆填充服務,能夠從源頭減少廢容器或包裝的產生,此次草案即提供政府明確的減量路徑。
未來在草案架構下,還可推動建構系統性出租的循環容器,或要求廠商提供重覆使用的容器等,並儘可能由中央採取容器標準化、跨區租還標準化的容器押金逆向回收系統。
草案還規定,若產品生命週期有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之虞,或未能循環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就可課徵「資源減量責任費」,納入資源永續管理基金。另外,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可被「循環利用物質」取代的原物料或產品課徵資源減量費,以推廣循環利用技術,增加再生物或廢棄物的使用。
揭露「循環資訊」助大眾有效回收 產品中有害成分也需標示
揭露產品的「循環資訊」也是《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重點之一,草案要求責任業者必須在產品上標示材質、主成份及有害成份以及循環利用相關資訊。
謝和霖表示,循環利用相關資訊可幫助大眾了解產品回收管道及再生利用方式,例如原子筆外殼是非常好的塑膠,但多數人都不知該如何回收,導致回收成效不佳,而市面上產品千羅萬象,若要等環保署一一公告應回收方式「實在是等不及」。
另外,塑膠為了增加產品的耐久度與實用性,通常會混入各種化學物質。台灣零廢棄協會發起人孫瑋孜舉例,許多原生塑膠生產時會加入「抗紫外線劑」等荷爾蒙干擾物質,因此政府與相關產業必須明確標示塑膠產品中的化學添加物。
他補充,由於回收的塑膠所含毒性物質也會留在再生塑膠中,回收再生處理業者也應揭露回收來源的產品類別及再生粒料中可能含有的有毒物質,並與權責機關合作讓再生塑膠可被安全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