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合一 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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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合一 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通過

2013年07月31日
摘錄自2013年7月30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歷經9年研擬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將經濟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二法合一,整併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管制權回歸環保署,由環保署加以認定可再利用資源,或是廢棄物,有效解決目前亂象。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自1974年制定公布沿用至今,主要在於末端管理,對於回收再利用著墨有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於2002年制定公布,為加強資源回收利用,惟運作迄今尚有強化空間,且二法於廢棄物再利用方式有法律適用競合情形,因此,有必要整併立法,自2004年即研議二法合一。

廢管處長吳天基表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重點包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什麼是廢棄資源?什麼是產品?填海造島政策方案入法、政府機關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延伸責任業者回收物清理責任、整合分散於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訂定廢棄資源再生管理辦法、成立事業廢棄資源清理相關工作基金、廢棄資源最終處置設施停止使用後,應該持續運作汙染防治設施並進行監測、非故意的輕微違規、記點方式改善、主管機關針對個案可以追繳不法利益。

但環保團體對於「填海造島政策方案入法」高度質疑,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表示,環保署要先講清楚天然造島構想中,所謂安定無毒的化學物質是那些?目前台灣管制標準寬鬆,事業廢棄物跟有毒廢棄物都採取比較寬鬆的溶出實驗,兩者只有一線之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