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的荒與慌】九成中小型光電未進場 「三轉一」卡什麼?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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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的荒與慌】九成中小型光電未進場 「三轉一」卡什麼?

2022年08月24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廖禹婷報導

《電業法》規定,只有「電業」才能賣綠電,因此綠電自由化之後,也促成國內中小型光電廠申請從「第三型電廠」轉為「第一型電廠(即電業)」,就是俗稱的「三轉一」。然而對中小型電廠來說,這可能是一條荊棘之路,且影響了中小型光電產生的綠電,還有九成以上沒能拿到售電市場上交易的現況。

曾協助許多中小型電廠完成「三轉一」的售電業者「陽光伏特家」,共同創辦人馮嘯儒受訪指出,重點不在於規範的鬆綁,而是應盡快對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提出修法。立法委員也認為,國家現行能源法規已不能符合市場情境,應儘速盤點修法。

《電業法》規定只有「電業」才能賣綠電,國內中小型光電廠也開始申請從「第三型電廠」轉為「第一型電廠」。圖為苗栗「天空一號」屋頂太陽能案場。資料照。圖片來源:綠主張綠電合作社提供

成為電業的最後一哩路 小型發電廠「轉一」卻步主因

現行《電業法》大多是依照傳統大型火力發電或核電廠的架構制定,電業監管嚴格,但我國有九成五以上的中小型電廠為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的「第三型電廠」。馮嘯儒強調,兩者「能源型態就是不一樣」。

陽光伏特家營運管理洪寧均指出,電業的規範應該劃分「級距」,像泥灘地或離岸風電這類大規模再生能源應受嚴格監管,建置容量在2MW以下的電廠,相關規範就必須更有彈性。

他解釋,無論是第一型或第三型電廠,發出的電在物理特性上都是併入台電電網,差別只在於「三轉一」後交易對象不同;但是對中小型電廠而言,「三轉一」後除了《電業法》外,還須面臨許多電業營運的法規。例如,按現行規定,成為電業後辦公室必須設置不斷電系統,「這些規定在核能或火力發電雖是合理的,但小型光電廠的裝置容量頂多才50瓩或100瓩 ,卻要求其符合大型電業的規範,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國2050年淨零路徑規劃,到了2050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大幅提高至60~70%,然而台灣地狹人稠,馮嘯儒也提醒,在土地不夠的情況之下,勢必有許多電力資源是來自民間,「若依現行規定要求家戶20瓩的太陽能電廠繳交月報或設置24小時不斷電系統,顯然不合理。」


陽光伏特家共同創辦人馮嘯儒。攝影:李蘇竣

躉購費率逐年減 電力自由市場「大者恆大」趨勢

除了讓本國企業買到綠電以外,必須盡快使小型電廠進入綠電自由市場轉供的另一項原因,則與台灣電力產業的結構息息相關。

陽光伏特家營運管理洪寧均指出,電廠三轉一後,符合第一型電廠規範的業者多具一定規模,另一方面,還有許多再生能源業者儘管規模小、資本額低,卻為在地創造出不少優良的光電案例。但在躉購費率逐年調降的趨勢下,當躉購電價對小型業者已不具開發誘因,卻又難以進入誘因較大的綠電自由市場,這些小型業者就可能因此慢慢從市場退出,產生市場上「大者恆大」的局面。

大型發電廠儘管在發電效率及電力價格上佔有優勢,但是規模龐大,自主性及韌性都不及中小型電廠。

洪申翰透露,推動《電業法》修法時仍預設「電業」為地面型光電或風力發電等大型規模的發電設施,因此監管力度也較高。資料照。圖片來源:海洋風電提供

甚至,「大者恆大」的產業生態形成,國內可能面臨地狹人稠、土地不足的窘境,鋪設地面型光電也牽涉國土規劃,環境生態與經濟、能源轉型之間如何權衡,也值得深思。

回歸再生能源的「分散性」 立委洪申翰:大電廠壟斷非初衷

回到再生能源的「分散性」特質,立法委員洪申翰受訪時也指出,「大電廠壟斷市場」的局面,並非我國發展再生能源的初衷。

《電業法》2017年修正後,我國朝「綠電自由化」邁出第一步,但洪申翰坦言,當時修法重點在於「讓再生能源有自由買賣的機會」,卻對後續發展的樣態「想得不夠精準」——過去並未預期到會有大量分散型的發電設施需要轉換成電業,成為可以「賣電」的主體,因此修法時還是預設「電業」為地面型光電或風力發電這種「幾十、幾百億規模」的設施,監管力度也較高。

業界認為,對電業的規範應該依照電廠規模劃分「級距」。圖為全台最大地面型光電「彰濱太陽光電場」。資料照。圖片來源:台電提供

洪申翰強調現行「能源三法」(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能源管理法)仍未符合國家淨零路上所需的政策工具與市場情境,但他也點出電業監管的必要性。用電關乎人們的日常生活,法律規定業者在買賣綠電時也必須肩負部分責任,以維持電廠經營品質,確保民眾用電權益不會受損。

對於未來修法重點,應如何建構更完整的綠電供需生態系,洪申翰表示,必須從《電業法》修法著手,首先針對不同電業型態、規模及性質,甚至是未來多元複合性的商業應用模式,做出更完整的盤點與梳理。接著,再就電業法的監管對象、方式及門檻分別作出對應的修正,「才能讓分散性的多元電業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