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雖對我國漁船捕撈及出口漁獲有完整規範,卻缺乏「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下稱IUU)漁獲進口相關規定。為此,行政院提出「遠洋漁業條例第14之1、第36條之1及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旨於與國際間同步,共同合作打擊IUU魚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11日通過立法院經濟委員審議。
本次修法新增不得進口IUU漁獲物管制措施及對違反管制措施的裁罰,未來無論進口或出口IUU漁獲物,裁罰強度都將一致,違法進口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者,處新台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再犯處新台幣900萬元至4500萬元;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違法樣態屢上各項榜單 打擊IUU、杜絕非法漁獲刻不容緩
2017年到2020年之間,不但國內《遠洋漁業條例》裁罰520多件,金額高達3億3737多萬,且300多艘漁船,也就是近1/3遠洋漁船都有受罰記錄。2022年9月台灣遠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再遭美國勞動部二度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也就是強迫勞動、製造血汗海鮮;而且美方已將強迫勞動列入IUU樣態之一。同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台灣在「非法漁業」及「混獲海龜」首度入榜。
立委邱鎮軍、楊瓊瓔皆以此說明,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嚴加打擊IUU的急迫性。至於種種觸法行為,立委賴瑞隆認為宣導機制不足,要求農業部增加輔導機制。立委邱志偉則關切台灣遠洋漁船涉及強迫勞動的情形,這份名單每兩年更新一次,今(2024)年是否能除名攸關國家聲望。
張致盛答覆時認為將台灣列為強迫勞動對漁業是不公平的。「不能因為少數個案,而且未經證實,就將台灣的漁業說成血汗海鮮。」他說,目前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在各方面努力改善,國外非營利組織也十分認同這些作為。
修法管制IUU產製品進口 確保永續餐桌
立委鄭正鈐則關注如何讓消費者不誤食非法漁獲,國外非營利組織針對台灣屏東東港、高雄前鎮一帶13家加工貿易公司,只有一家擁有合法的魚翅加工執照;若12家魚翅來源不明,不但有損國家形象,消費者也可能不察而誤食IUU產製品。目前,保育類鯊魚禁止撈捕,一般類鯊魚可以捕撈,但禁止割鰭棄身。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表示,若能修法,應可杜絕IUU進入餐桌。
目前市面上是否有IUU漁獲及相關產製品流通?漁業署長張致盛表示,初步觀察並沒有發現。那麼修法目的為何?張致盛回答,全球打擊IUU不餘遺力,因此我們必須規範進出口法規,此次是補足進口規範和全球各國同步。「但是裁罰不是我們的目的,而是避免事件發生。」
另外,漁業署1033艘遠洋漁船,卸魚檢查率約10%,檢查員人數79人一事,則認為人數過低,鄭正鈐要求修法後增加檢查員人數。
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條文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一、違反第14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14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