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擬修改環評細則 界定與開發單位的「3年之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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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擬修改環評細則 界定與開發單位的「3年之約」

2007年09月26日
本報2007年9月26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爭議中的蘇花高開發案,目前仍有待環差分析審查

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中,有個著名的「3年之期」。因為法律規定,開發案件環評通過後超過3年未開發,就必須作「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但這3年之約究竟如何計算常出現認定爭議,起因與法律對起迄日定義不夠明確。環保署日前召開公聽會,擬增修部份條文,對這「3年之期」明確定義,目前傾向從「環評通過公告日」起算,到「實質動工」之日為止。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一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換句話說,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後,若時間過長才動工,對於環境狀況的掌握已有部份失去時效,本法條的的立法本意,便是希望開發單位重新掌握環境在這段時間內的變化。

不過,翻遍施行細則,目前並未對「逾3年」的起迄時間做出明確界定,造成環保機關與開發單位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溝通上,產生認定的爭議;究竟從「環評大會通過」、「環保機關公告」、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管接獲公文通知」起算。至於作為迄日的「實施開發行為」,究竟如何認定,實質動工才算嗎?開發團隊紙上規劃期間算不算?

為釐清這些爭議,環保署上週五(21日)邀集各地環保局與相關法學者召開公聽會。根據會議結論,目前修法方向擬將「逾三年」的起點從「環評審查通過公告日」起算,而實施開發行為的終點,則以「實質動工」為認定標準,不包括開發行為的規劃。

其他修法事項還包括增訂主管機關審查期限,限制開發單位申請展延補正的次數與期限。預計該次公聽會記錄將於一週內公告於環保署網站,待行政院通過、立法院核備後即可公告實施。修法說明詳見環保署網站,點選「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