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全球趨勢,而台灣的二氧化碳總排放量占世界1%,排第21名,人均排放量也高居第18名。中央研究院發佈新聞稿表示,2012年之前台灣產業將面臨國際貿易制裁的風險。
因此,中研院環境與能源研究小組提出幾項對於能源政策的主張,包括落實能源價格合理化及課徵碳稅、取消高耗能產業的補貼、能源市場自由化等等。其中,關於備受爭議的核能議題,中研院則建議核四應照原訂計畫完工運轉,並以核一、二、三廠延役作為替代方案,考慮在既有核電廠加裝新核能機組。
1990至2006年臺灣排放的二氧化碳成長了133%,是世界上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1999年之後,惡化尤甚。1999至2006年間,經濟成長率比過去減半,而二氧化碳成長率卻居高不下。中研院環境與能源研究小組認為,主要是因為高碳能源在能源供給的比重提高及能源效率降低。
中研院指出,國際比較顯示台灣的能源效率比歐盟及日本分別低了47%及65%。故2012年之前台灣產業會面臨國際貿易制裁(特別是歐盟)的風險。台灣的出口及進口分別占GDP比率皆超過50%,歐盟2006年占台灣出口及進口總額也皆超過10%。出口若受歐盟等工業國家的貿易制裁,台灣經濟勢必遭受重大打擊。
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簽約國,京都議定書也沒有貿易制裁的規定,但根據WTO有關貿易障礙的規定,對環保有「例外條款」。即基於環保考慮可對進出口品課徵環保稅。且歐盟已於2007年8月完成立法,要求能源使用產品需滿足生態設計的要求(EUP),否則可限制其進口。
中研院呼籲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儘速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並規劃通過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並進一步在2050年比2000年減半。為達到此一目標,中研院向新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一、 厲行節能:
以每年提高能源效率2%為目標,推動全國減碳與節能運動,落實教育宣導。導正目前補貼油價、電價及氣價的作法,落實能源價格合理化政策及課徵碳稅,以反應能源使用的碳排放社會成本;並提高電器、鍋爐及車輛能源效率標準,獎勵綠建築。政府增加的收入用來:
- 對節能績效良好廠商退還部分已徵能源稅,以鼓勵廠商參與自願減量計劃建立前期碳權交易制度;
- 取消汽車及水泥以外的貨物稅、娛樂稅、印花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 提高所得稅最低扣除額;
- 對低收入戶給予能源津貼;
- 分擔企業對其員工的社會福利支出;
- 提供節能與新能源科技研發經費,以能源研發預算倍增為目標;
- 到國外購買碳排放權。
二、 改善產業結構:取消鋼鐵、石化、水泥等耗能產業之政策補貼。新設之耗能產業宜有下列配套:
- 汰舊換新;
- 只生產滿足國內需求的原料而不求外銷;
- 採用最佳且可行之控制技術;
- 在國內及國外進行碳排放抵換及碳權交易。為促進服務業等低耗能產業之發展,並落實經濟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兩岸經貿法規宜大幅鬆綁。石油業的進入障礙應予排除,並開放電力及天然氣市場,使能源市場逐步自由化,建立公平且有效率的能源市場。獎勵再生能源產業、節能產業及節能服務業的發展。
三、促進能源多元化:
提高再生能源、天然氣、具碳捕捉和封存技術之循環發電及核能等低碳能源比重。目前不含大水力發電的再生能源,占能源總供給的比率僅0.7%。由於台灣受到地小人稠、颱風等等地理環境的限制,在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上,不宜將推廣再生能源使用與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兩者混為一談。
從能源使用的角度來看,推廣再生能源使用應考量其淨能源效益,並進行包含減碳等外部效益的成本效益分析。不符上述兩項評估標準的再生能源,現階段不宜進行大規模推廣,而宜以挹注其研究發展,以建立產業國際競爭力為重點。再生能源發展計畫除考慮以上二評估標準外,尚應考慮其工程施工之可行性、對環境之衝擊有合理的長期和分期計劃目標。
比較1998年「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和2005年6月「第二次全國能源會議」的能源結構規劃,後者大幅降低核能的比重,由原先的15%降為4.0%。其影響是2025年的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需大幅調低20%。由於目前沒有找到其他可行的替代能源,為達成減碳及穩定能源供給的目標,在確保核能安全及妥善處理核廢料的前提下,核四應照原訂計畫完工運轉,以核一、二、三廠延役且提高發電效率作為替代方案,並且考慮在既有核電廠加裝新核能機組,以善用稀有的核電廠可用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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