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暖化之路的迷航與歸途──寫在京都議定書生效4週年(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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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暖化之路的迷航與歸途──寫在京都議定書生效4週年(下)

2009年02月20日
作者:馬康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

重視「調適問題」  深化台灣社區運動

台灣長期推動社區營造的過程中,早已有類似「地方社群為本的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的行動,如社區防災地圖的繪製、原始林原生樹種的保護等。若能以既有社造脈絡為基礎,將氣候變遷調適議題塑造成社區工作的優先順序,則此經驗,還可進一步協助台灣較不具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的邦交國,建立社區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的機制,其功效絕對比現行由上而下類似CDM的機制為佳,更可跳脫南北國家間常見的「碳殖民」指控。如去年台灣雖有贈送諾魯60套太陽能光電住宅照明系統的計畫,但歐盟亦於該地提出大規模的再生能源推廣計畫,就「節能減碳」而言,後者的效益將遠高於那六十套的光電板。而同為海島的台灣,若能針對伴隨著海平面上昇而來的洪患與土地消失等衝擊,協助諾魯採用CBA的方式,納入在地社群之意見,妥善規劃調適策略。此國際合作的實質成效,絕對高過於昂貴太陽能光電板等再生能源設備的補貼。

再回頭來看看檢視台灣積極推動的節能減碳,若能在國中小關燈之外,讓各校所在各社區參與其調適策略的研擬,例如後壁鄉的水圳與農民、農業、農村問題 的關連性;布袋鎮地層下陷的防災、產業願景的調整;大埔鄉與水共生的生活經驗以及其他水源區保護經驗的交流。此般方能超越教條式的十大減碳措施與守則,找到屬於當地環境的「調適之路」。

要有調適政策  更要有政策的調適

當經建會願意花上為期六年的時間,邀集來自生態學、氣象學、水文學、公共衛生界等專家,研擬台灣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時,我們更期待能儘速將氣候變遷深化至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為台灣需要的不僅是制式調適策略,既有政策的「調適」更顯重要。 在此脈絡下,農業未來前景的規劃,將不再只有產值的考量、利潤的算計。而是把「糧食主權」、「食物里程」、「微氣候的調節」、「保水」等功能,也都視為一完善的農業政策所需兼顧的。而紛擾多年的國土計畫法,也不該只被侷限於對原墾農的土地權的侵害,而是台灣整體居民,擺脫氣候變遷帶來的洪水與缺水夢靨的核心工具。產業部門方面,不該畏懼促產條例的落日,亦無須繼續阻擋減碳法案的立法,而該擁抱一個以永續發展為必要條件的產業基本法,方能跟上高喊「產業生態化」、「企業責任」的能源氣候年代。

綜而言之,推動「地方社群為本的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讓所有台灣因氣候變遷而可能的潛在受害者,能受到適切的支援協助。而「政策的調適」,則是所有的各式各樣公共政策制定,都應回應全球暖化的危機以及其他環境問題,並於政策工具設計時,考量隱藏在各個環境問題背後的「公平正義」。因此,將碳的成本內部化,不該僅有「碳稅」與「碳交易」的想像,更需前瞻性採納歐美等民間團體所提出的「碳限量管制與紅利補貼」(Cap-and-Dividend) 以及「碳限量交易所得均享」(Cap-and-Share)等制度。此具前瞻性的制度,欲藉由向碳足跡較高的富有階級徵碳稅,並利用所得碳稅補貼至貧困階級日常所需等,以同時兼顧減碳與福利政策。

一盎斯的實踐  大過一噸理論與口號

面對氣候變遷這個議題,台灣走得很快,卻也很慢。公部門方面,在里約地球高峰會舉辦後,既已成立跨部會的「全球環境變遷小組」。而於2000年前,既已委託學者進行溫室氣體管制法的研擬,再到2005年時提出所謂「非附件一國家的首部溫減法」。而民間團體方面,也從2006起,於締約國會議舉辦期間,參與 全球同步的對抗地球暖化全球大遊行。企業部門中,也受到供應鍊壓力,紛紛在其企業責任報告書中努力闡述其各項減碳措施。前述林林總總的行動,卻可能因未將 台灣放到全球脈絡中去重新定位,而無法轉變成抗暖戰役中的實踐。

在台灣的「節能減碳」元年以及後京都時代的交界,如何以「台灣社會集體即將面臨的未來與共同的承擔」為出發點,檢視過往「高碳經濟」對環境的掠奪,進而梳理過往二十年的環境運動與社區運動所累積的公民參與能力,思索何謂台灣的低碳典範以及國際的責任,提出具體的氣候變遷國家策略以及配套法規。這場抗暖大夢,方能成真。(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