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內蒙古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2009年02月19日
摘錄自2009年2月19日新華網呼和浩特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指出,今年內蒙古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計畫用5年時間完成明晰集體林權和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

內蒙古是中國森林資源大省區之一,從2004年開始,內蒙古在赤峰市、通遼市以及西部地區的部分旗縣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到2007年,試點地區擴大到36個旗縣區;2008年6月,內蒙古成立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辦公室,各盟市相應成立了組織機構。

今年,內蒙古開始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成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規範已承包到戶和流轉的林地、林木承包關係;2010年到2012年,積極穩妥地推進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完成明晰產權、實地勘界、登記發證、處理林權爭議、建立檔案工作。在推進主體改革的同時,內蒙古逐步開展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圍繞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和落實集體林業政策,保障農牧民權益。

內蒙古明確規定農牧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一律歸農牧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用地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徵收林地農牧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集體林,已承包到農牧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要落實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