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永揚垃圾場環評案像照妖鏡,讓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諸多假象現形,包括立法之不周延、環評委員及官府無從判斷環評報告真偽、公開說明制度不健全,給業者操弄空間。另外,行政機關無力(或無心)監督事後爆發的爭議,凡此種種導致環評法的公正客觀性愈來愈薄弱。
2008年4月,當時六位環評委員曾發出公開信,指出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是接開發單位的生意,拿人手軟當然會盡量遮蓋不利開發的事項。審查時開發單位又常實問虛答,委員看到問題要求補充環評書再審,導致環評書一改再改,但又始終無法呈現真相。
六位前環評委員建議,不要讓顧問公司直接去接企業的生意,應由企業把撰寫環評書的錢交給環保署,再由環保署招標,如此顧問公司就沒有顧忌,會忠實呈現開發案對環境的衝擊。
永揚案事後爆發許多環評造假爭議,檢察官也在追蹤調查後起訴,讓爭議延燒7年而無解。事實上環評書造假、或顧問公司刻意隱埋真相又何止永揚案?如果能落實「環評書代理」制度,並建立一套審查環評書真偽的並行比對機制,相信環評書爭議能減到最小。
另外,環評書造假導致環評委員因錯誤資訊而做出錯誤結論,這樣的結論理當視同無效。環保署依環評法、行政程序法都有權撤銷環評結論。但環保署不悍衛環評法的尊嚴,一下指這是地方權責、一下又說尊重司法。這是行政怠惰、自廢武功。
許多地方環評案甚至還出現縣府與業者掛勾,在地方政府「指點」下,業者愈來愈知道如何規避環評。環保署畢竟是環評法的主管機關,理應站出來導正地方脫軌的環評亂象,不宜限縮自我權限把責任推給地方。
此外,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中指業者造假村民的問卷調查、且未依法舉行公開說明會。由於沒有一套關於民調、公聽會的機制,因此業者所謂的民意調查、公聽會亂象百出。建立一套公開、合理的公聽會、民調程序,才能忠實呈現民意,也有助事後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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