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 環境資訊中心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2009年05月05日
作者:林新沛、吳明峰

吳郭魚已成台灣中下游水域的優勢種;攝影:黃世仁飼養寵物的風氣近年來在臺灣十分流行,在都會區,寵物店更是愈開愈多、愈開愈大。或許是出於好奇,民眾尤其喜歡飼養外來種(alien species)寵物,包括常見的巴西龜、鱷龜、黃金鼠、牛蛙、琵琶鼠魚、血鸚鵡、孔雀魚、美國螯蝦、白尾八哥與鸚鵡等寵物都是外來種。而且,這些受歡迎的外來種都是寵物中競爭能力較強、存活率高、抗病力強、成長速率快、對食物選擇較低的物種。也因此,這些寵物一旦被棄置於野外,所造成的生態衝擊就比其他寵物更嚴重。

外來種寵物對臺灣生態所產生的衝擊

臺灣有高達1/3至1/4的物種是特有種,對外來種的侵入其實是很敏感與脆弱的。一般而言,外來種對臺灣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捕食、競爭及排擠、疾病或寄生蟲的傳染、雜交以及生態系統的改變。根據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育聯盟的調查,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僅次於棲息地的喪失。而在臺灣,外來物種常因農業或貿易行為、娛樂觀賞用、生物防治、偷渡、科學研究等因素被引入,但是在喪失引入因素後,常被人棄養,四處野放。

在沒有天敵制衡之下,這些外來種進而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平衡,危及臺灣原生物種的生存空間。例如,臺北樹蛙、貢德氏赤蛙等原生種蛙類,都在牛蛙入侵下逐漸減少或消失;美國螯蝦破壞生態,並威脅、危害水稻及田埂排水圳渠設施;大陸畫眉與臺灣特有畫眉、高麗環頸雉與臺灣環頸雉已能產生雜交後代;琵琶鼠魚與吳郭魚已成為下游河川中的優勢種;福壽螺已造成臺灣政府和農民約100億元的損失(特有生物保育中心,2006)。

臺灣外來種法令與措施

目前臺灣管理外來種生物的法令及管理措施,可依循「畜牧法」、「國家公園法」、「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森林法」、「漁業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法規。農委會負責大部分管理業務,並定期追蹤各部會辦理情形。
若違反外來種相關管理法令時,罰則包括:

(1)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野生動物,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違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3)擅自從國外引進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源,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4)販賣或持有經公告禁止或限制的水產動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5)如果棄養的動物有破壞生態之虞,可處2至10萬元罰鍰。

臺灣推動外來種防治的現況包括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分級防治與監控等部分,分述如下:(1)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由農委會邀請內政部、衛生署、環保署、海岸巡防署等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舉辦跨部會會議,進行監測及防治;(2)加強入侵種生物防治:農委會將21種入侵種生物分為「優先防治」、「長期管理」及「觀察評估」等三類(註); (3)持續蒐集聯合國國際保育聯盟所列世界惡性入侵生物名錄及鄰近國家(包括中國大陸)之入侵種名錄。(4)加強寵物店販售生物管理(防檢局,2005)。

美國螯蝦;攝影:黃世仁美、日、紐外來種防治現況

美國因外來種入侵所造成的損失已達1000億美元,同時美國境內有超過40%的瀕危物種受到外來種之威脅。由於自然環境受到嚴重影響,美國在1999年成立「入侵種委員會」(Invasive Species Council) ,並於2001 年展開「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提供有效處理外來種問題的重要架構與藍圖。「入侵種委員會」由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共同主導,協調包含州政府、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運輸部、衛生及公眾服務部及環保署等機關。「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目標在於統合相關機關管制外來種,與增強民間參與及國際合作。

日本於2005年通過管理外來種專法──「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明令規定禁止飼養、栽種、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特定外來種生物」,並以5~10年的時間來驅除20種特定外來物種。此外,該專法也規定若有野放特定外來種等違法情事,將對個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圓罰金,對法人處以1億日圓以下的高額罰款。

紐西蘭也於2002年提出「生物安全計畫」(Bio-security Program),並由生物安全委員會(Bio-security Council)統籌包含農林部、保育部、保健部、漁業部、環境部、研究及科學技術部、環境風險管理局等部門推動該計畫,以強化並確保未來紐西蘭的生產與自然環境不受有害生物及疾病的影響。

國內在外來種研究方面,大多聚焦在外來種生物族群與分布區域調查,以及如何積極建立管理機制等。據知目前僅有一項研究(林新沛、吳明峰,2006),有從寵物飼養與棄養來探討外來種影響生物多樣性。此項研究對高雄市民進行抽樣調查,有幾點發現:

一、民眾飼養的外來種寵物種類繁多,其中包括較稀奇(青蛇、陸龜、象龜、狐狸、貂 )與攻擊性的寵物(蟒蛇、鱷魚)。飼主中曾有放生或棄養行為的高達三成以上,表示未來會放生或棄養的也可能在一成以上,由此可見外來種寵物的棄養問題值得重視,須及早因應。

二、目前政府只將會衝擊生態與環境的外來物種列入觀察名單,而一些尚未列入名單的外來物種(例如血鸚鵡、巴西龜、鸚鵡、牛蛙與大陸畫眉等)則已在野外擁有一定的族群數量,顯見政府在風險評估與防治上有所落後。另外,民眾對於飼養寵物的相關法令所知甚少,也顯見有關宣導不足。

三、民眾飼養動機大多是出於好奇或覺得一些寵物容易飼養;然而事實上,有不少寵物(例如鱷龜)都是因為長大後不好飼養而遭遺棄。因此,應加強民眾教育,讓民眾對飼養寵物的條件有更正確的認識。此外,出於好奇而養寵物的民眾,學歷以大專以上及年齡以25-至34歲者為最多,所以應優先對這個學歷和年齡層的民眾加強宣導。至於宣導的管道,水族館和寵物店宜列為優先,因為這兩個地方是民眾目前取得有關資訊的主要來源。

四、與其他因素相比,宗教是最會影響飼主放生意向的,其中又以佛教信徒最愛放生。但是,放生通常不是飼主們棄養時的第一考慮;多數飼主會先嘗試轉送給親朋好友,找不到人送時才放生。

五、許多飼主認為政府應規定寵物植入晶片,寵物店應教導飼主飼養知識、告知飼養會遭遇的狀況與販賣健康寵物。這個結果顯示,如政府推動這幾項措施可以獲得社會支持,應更積極推動的。

六、九成的飼主都知道放生會破壞生態或環境,多數飼主也認為飼主比政府更有責任來防止這種破壞;但是仍有三成的飼主曾經放過生。由此可見,許多飼主並非「不知」,而是「不為」。因此,除了教育宣導以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各種管制與誘因手段,在事前避免不當的寵物購買行為發生,事後(買回寵物後)回收機制防止任意棄養。

筆者彙整相關研究結果與近期事件,提出幾點改善建議:
一、加快外來種風險評估與管理速度
目前政府只對確認有入侵為害之脊椎動物,公告禁止輸入與飼養,但外來生物的進入與繁殖是全面且迅速的,政府應加快外來種生物的風險評估速度,盡快將一些高存活率、易與本土種競爭、掠食與基因混雜的外來生物列為「優先防治名單」或「長期管理名單」,並確實通報相關部門持續稽查與管理水族館、寵物店販售情況。

二、積極研擬控制外來種生物進口與販售的管理措施
在進口方面,政府應對外來物種進行風險評估,甚至規定引進者必須提出該物種不會影響生物多樣性之證據,以及立法規範引入者的責任。在販售方面,除了盡快確定「外來種寵物禁止販售名單」並通報各販售管道外,對外來種的寵物應提高課稅,一則以價制量,二則補貼政府經費,以利增加對寵物販售的稽查人力。

三、制訂專法來管理外來種生物
政府可仿效日本的「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制訂專門適用於外來生物的專法,明訂禁止飼養、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外來生物,並明確規定個人、組織有違法情事時的罰則。

四、加強教育宣導
大家應多培養有關飼養寵物的正確知識和責任意識,尤其大學生及25~34歲者、水族館和寵物店,都應特別列為優先。也可由政府機關召開相關研討會或訓練班,將最近的相關資訊或研究成果傳遞給各種販售管道的人員,提高正確資訊傳達率,使其願意幫助宣傳。

五、建立交換寵物的管道
政府與民間組織可建立付費式寵物臨時收容中心,或由政府專款、民間捐款成立「自然保護基金」,補助與協助各地水族館、寵物店與相關團體建立外來種生物回收與認養處理機制。

六、嚴格規範集團化、商業化與大量化的放生行為
研究發現,受訪者有個人或團體大量放生的行為,但現行法令無法有效管理此類放生活動。政府可將現行關於棄養及非法釋放的規定適用到放生行為上,但若是野生動物急難救助或基於學術目的而復育放流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希望社會大眾能重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盡快採取預防、防治的行動。
(原文刊載於2007生態臺灣季刊第十四期)

【註】「優先防治」:包括入侵紅火蟻;「長期管理」:包括緬甸小鼠與福壽螺;「觀察評估」:包括多線南蜥、亞洲錦蛙、白尾八哥、琵琶鼠魚、魚虎與美國螯蝦。

※本文轉載自由林務局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合作之《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動物篇》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