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區是台灣以保育野生動物為目的所劃設的二種保護區,都是依據1989年公佈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劃設成立的。至2004年7月為止,由農委會核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共有30個,而「野生動物保護區」則有16個,約佔全台灣面積的8.9%。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區這兩個唸起來拗口又相近的保護區雖說都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所劃設成立,但是在程序、限制上有些不同。在劃設程序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公告後,僅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序通知土地所有人等,並沒有相關的保育計畫及經營管理,為一種消極的棲地保育措施。而野生動物保護區則是地方主管機關認為轄下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同時經過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進一步公告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並擬訂保育計畫與經營管理,是一種積極性的棲地保護措施,須投入相當的人力與物力。就限制面而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只能通知使用人等評估環境影響。而在野生動物保護區限制較為嚴格,不僅不得捕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採集或砍伐植物等,必要時,還可以依法徵收或撥用土地,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綜觀已設立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區,儘管看似數量繁多,實則將台灣棲地化整體為零星,對於保育所欲達到的目的,還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台灣在國際間的保育聲望不佳,更應多管齊下地進行不同程度、不同範疇的野生動物保育教育及研究,也就是不但要劃設保護區,還要提供尊敬土地倫理的生態保育概念;不但實行野生動物保育,同時也要落實尊重生命的思想教育。這樣,即使不劃設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我們的自然環境仍可得到人民自發地保護,這片瘡痍的土地才有復原的未來。
※本專欄與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