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致災原因調查報告摘要--暨回應各界質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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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致災原因調查報告摘要--暨回應各界質疑

2010年02月05日
作者:公共工程委員會

某報載小林村致災調查結果「災民疑雨量灌水 近乎偽造文書」,專業調查團隊予以嚴正駁斥。

工程會說明,依據專業團隊(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澄清指出,當雨水滲入土壤就會增加含水量。由氣象局甲仙測站之雨量紀錄顯示,98年8月9日上午6時為止莫拉克颱風帶來之總累積雨量已非常接近1700毫米,以致土壤含水量過於飽和,承載力急速降低,而於6時9分至16分左右發生大規模山崩。實際上,山崩之後豪雨仍持續進行,依甲仙測站的資料顯示,自8月6日晚上10時明顯降雨起算72小時降雨期間,莫拉克颱風帶來之總雨量高達1856毫米,且75小時之總雨量更高達1868毫米。因此,依照當地環境條件之科學分析,總累積雨量接近1700毫米是發生崩塌災害之臨界總雨量。

工程會表示,若有民間團體自行組成調查小組,只要本於專業具公信力之前提,符合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接受各界檢驗,均樂觀其成。

※ 報告摘要(資料日期:2010年2月2日)

依據行政院2009年9月8日之函示,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國科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合作,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研究團隊歷經4個月餘的深入訪談、現勘、調查和分析後,就超大雨量、大規模山崩、土石流、淹水、堰塞湖、隧道等8項可能致災因子進行調查評估結果,確認莫拉克颱風所帶來的總累積雨量是台灣歷年有氣象紀錄以來最高雨量,其中在甲仙鄉72小時累積雨量高達1,856毫米(降雨強度每小時43毫米)之超大雨量,經歸納分析已超過小林村山坡地發生災害之臨界雨量值1,700毫 米(降雨強度每小時40毫米之門檻),綜觀本調查區域之地質環境,因道路之開闢、土地開發因素及歷年颱風大雨之洗禮,已存有多條土石流潛勢溪,且荖濃溪與旗山溪沿岸已普遍呈現崩塌現象,地質條件並不穩定,由於莫拉克颱風來襲以致引發小林村後方順向坡大規模地滑,造成重大災情。

至於土石流、淹水及堰塞湖等因素之影響程度低,並不足以認定為小林村災損之致災原因,另隧道鑽炸震動、伐林及造林及土資場等因素,調查結論認為均未達影響之程度。
此外,超大雨量亦是造成那瑪夏鄉(民族村、民權村及民生村)和桃源鄉(勤和村)地區崩塌或土石流的主要致災原因。依雨量紀錄桃源鄉之總累積雨量亦高達2,489毫米,已超過納莉、賀伯颱風之最大降雨量。

一、雨量分析

莫拉克颱風帶來的超大豪雨量,為本次莫拉克颱風致災的最主要因素。

莫拉克颱風帶來之總累積雨量以阿里山鄉阿里山測站2,884毫米居冠,超越民國85年賀伯颱風阿里山站(1987毫米)及民國90年納莉颱風下盆站(2319毫米)之降雨紀錄,且該站降雨延時24、48及72小時累積雨量均為莫拉克颱風發生最大降雨量之測站,亦為台灣歷年之冠。其中,24小時及48小時降雨量分別為1623.5毫米及2361毫米,甚至逼近24小時及48小時之世界降雨量極端值(1825毫米及2467毫米)。

莫拉克颱風全臺降雨延時24小時累積雨量超過1000毫米之雨量站共31站,其中有9站位於本次調查計畫區內,另48小時累積雨量超過1,500毫米之雨量站共23站,其中有8站位於調查計畫區內,至於72小時累積雨量超過2,000毫米之雨量站共12站,其中有3站位於調查計畫區內,可見降雨中心滯留於屏東山區期間,對高雄縣境內山區帶來驚人之雨量。

二、大規模山崩

依莫拉克颱風所帶來的雨量,小林村於發生山崩時,降雨量已高達1856毫米,已遠超過該地區山坡穩定之臨界值1700毫米。
甲仙鄉小林村和那瑪夏鄉一帶屬於砂岩、頁岩地層區,穿越其中之旗山溪沿岸邊坡多有順向坡和老崩塌地之地質敏感區分佈,在超大豪雨下容易發生大規模山崩及堆積土。事實上,本調查計畫區內總計崩塌880處,總崩塌面積2058公頃,普遍分佈各區,雖有甲仙鄉和那瑪夏鄉在本次颱風中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崩災害,僅小林村之10至18鄰即不幸位在其中一處大崩塌區的坡腳處,以致人民生命財產受創嚴重。

另歸納歷年來的雨量和崩塌資料顯示,總雨量800毫米是造成本調查計畫區內河岸邊坡嚴重坍方的臨界雨量,由於實際之雨量遠大於臨界雨量,以致進而促成崩塌及土石流,旗山溪和穿越桃源鄉的荖濃溪河谷均有約達23公尺深之驚人土石淤積流水斷面情形。

三、土石流、淹水及堰塞湖

由於小林村南側之台21線第八號橋沖毀流失,雖是角埔溪土石流所造成,惟相對大規模地滑而言,在小林村兩條列管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形成之災害影響輕微;另依據地球物理調查資料佐證得知,豪雨先在小林村造成局部淹水及土石流後,由於持續降雨,超越臨界值,隨即在2009年8月9日上午6時許發生於大規模順向坡地滑崩落之土石高達2500萬立方公尺,在極短時間內覆蓋全村,且形成堰塞湖,其後降雨量持續累積及洪水位亦逐步增高,終使堰塞湖壩體潰決,挾帶巨量土石再造成第二次覆蓋河谷和全村。因此,大規模順向坡之地滑崩塌是為致災之主因。
除小林村以外,其餘地區之災害多屬土石流與崩塌的其他複合型災害,如那瑪夏鄉南沙魯(民族)村座落位於低位河階地,豪雨在南側那托爾薩溪(高縣DF004土石流潛勢溪流)沿岸造成嚴重坍方,促成土石流沖積扇淹沒南沙魯村落南側,是本次最典型的土石流災害代表。南沙魯(民族)村北側山溝之上游集水區之崩塌,亦引發土石流沖積扇,造成台21線及周遭建物區位遭受衝擊和掩埋災害。那瑪夏鄉瑪雅(民權)村那多羅薩溪和高縣DF003土石流潛勢溪流上游集水區發生多處崩塌,主要亦是承受土石流災害影響。

四、隧道鑽炸

經研究團隊分別以學術理論、國際之工程經驗、震動監測施工紀錄和地震測站之紀錄等4種方式探討,經分析以最保守的施工鑽炸釋放的能量,遠低於造成災害門檻值120gal,雖開炸的瞬間對於震動敏感的人或可感覺到,但沒有致災程度的影響。另依據2006年12月20日開始開炸起至98年8月6日之施工震動監測紀錄顯示只有0.51%的紀錄超過環保署規範環境噪音之震動品質之標準,相對於93年9月10日至95年12月20日,鑽炸之前所監測之震動背景紀錄,僅0.6%超過上述標準,且環境署之標準係屬環境噪音品質之標準,並非影響結構與安全評估之標準,故隧道鑽炸施工沒有致災程度之震動影響。

至於氣象局地震觀測站的資料分析和美國地質調查所評估炸藥震動對環境的影響,也都獲得同樣的結論,亦即沒有致災程度之震動影響。
根據經驗公式和施工記錄判斷,隧道鑽炸震動對於小林村等五處村落之房屋建築、地基或邊坡是沒有致災程度之震動影響。本調查原期望經由鑽炸驗證方式,但由於部分民眾反對的情況下取消執行,但不影響調查分析之結果。

五、伐林、造林、土資場

以災情嚴重的小林村而言,旗山溪側二處土資場雖有自越域引水工程所留有之16.7萬立方公尺之土方堆置,但若與本次小林村後山地滑的土石方量2,503萬立方公尺比較,量體實在微小,不是致災原因。實際上,依據地球物理調查資料顯示土資場本身也被大規模山崩土石所覆蓋,得以佐證。

至於小林村後方山側曾於二、三十年前伐林事實,乃屬林務局依法執行之伐林造林計畫,據瞭解伐林後第2年隨即進行造林,除時間久遠,應非屬致災原因。

六、其他

3鄉5村中,那瑪夏鄉達卡努瓦(民生)村聚落和桃源鄉勤和村聚落雖然幸運地沒有直接受創,不過村落的聯外道路嚴重損壞,仍然使得村民難以回家和謀生,故有民怨。至於勤和村現地受荖濃溪沖擊與土石流之潛勢溪之雙重威脅,已由水利署採取蛇籠保護之措施,值得肯定,其餘各村之防護與重建作為應責由主管機關立即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