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森林面積銳減是氣候暖化的主因之一。透過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以減緩造溫室氣體排放的機制簡稱為REDD (Reduction in Emission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該機制原則上是由已開發國家協助開發中國保護其森林,並取得碳減量額度。
REDD計劃 逐步成形
3月中,54個擁有重要森林資源的國家齊聚巴黎,商討如何在現有的UNFCCC協商架構下,融入對REDD的規劃。雖然目前仍不確定REDD是否會成為後京都協議的一部份,但全球對於REDD的高度期望,已經讓許多REDD計劃逐漸成形,包括聯合國在內的許多機構及各國政府,也已承諾甚至通過大筆經費資助開發中國家進行REDD計劃。
同樣在3月份,聯合國REDD基金決定撥款給玻利維亞、剛果及尚比亞共1470萬美元的經費,做為這些國家建置REDD機制的前期工作之費用。澳州政府也聚焦在印尼(及新幾內亞),投入2億澳幣發展「印-澳森林碳合作計劃」 (Indonesia-Australia Forest Carbon Partnership)。事實上,印尼是目前最被看好實施REDD計劃的國家之一,不僅是因為印尼擁有豐富的雨林,更重要的是印尼的森林消退速度實在太快,印尼本國的碳排放約有七、八成是來自於森林消退。據估計,目前在印尼規劃或已開始進行的REDD計劃約有25項。
REDD計畫實際上有很多技術性的困難 ,而由印尼REDD計劃區實際發生的故事,也證明REDD不僅有技術困難,實際上還包含了許多錯綜複雜的社會議題(如環境正義等)。
停止伐林 該補貼誰
REDD的觀念是將保護森林獲取的碳額度,以金錢回饋給擁有該森林的個人或集團。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甚麼樣的權利才可算是「擁有」該片森林,才能合理地獲得金額補償呢?
在澳州政府於印尼占碑省(Jambi)的REDD計畫區中,有片土地屬於「生產林」,也就是國有林地但可授權給伐木公司開發。某伐木公司一年前取得伐木許可。就某程度上來說,該公司擁有這片自然資源,也有使用的權利。今年2月澳州政府決定在此資助REDD計劃,希望該公司停止在該區域的砍伐活動,以保護森林。該公司同意,並立即獲得澳州政府提供的金錢補償。這邏輯豈不是很弔詭?伐木公司竟然可以獲得保育經費?
再者,就成文法規而言,印尼的森林大多是國有林地;但事實上當地居民與原住民在國有林中享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權,有的林區被稱做「村落林」、「社區林」或是「傳統林」。社區居民可能享有當地社區林大部分的資源使用權 (如獲取木材、採集草藥、汲水等),而其他社區的居民可能只能分享該社區林部分的權利(如只能採集草藥)。有些林區可能還有居民進行少部分農業活動。這樣不同層次的權利,要如何反應在REDD的補償機制上?是應要將補償資金分給擁有土地的政府?還是要分給住在森林裡的居民?還是要包含所有有權使用該林區的民眾?
森林原住民 定義困難
再者,印尼的原住民是否應被認可,擁有他們的傳統領域呢?事實上,在印尼原住民十分難定義,由於族系繁多,又擁有遷徙的歷史,因此要如何定義哪些人是「傳統的」森林擁有者,是十分困難的工作。目前原住民在印尼仍沒有合法的定位。
事實上,當許多人、許多組織對於一個地方的所有權有爭議時,目前法律唯一認可的就是「合法證明」其權力的文件。就上面的案例看來,唯一可提出法律證據的就是擁有長期租約的伐木業者,而非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這錯綜複雜的社會因素,為REDD的正義性顯然大大打了折扣。
REDD被許多團體及政府視為可同時解決暖化、保護森林且兼顧窮國發展的三贏方案。然而REDD所牽涉的社會層面十分廣泛,上面提到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僅是議題的一部分,REDD的發展也許不像目前各界殷殷盼望的那麼樂觀。我們應將視野聚焦到實際執行計畫的區域,就能看到許多細微的議題及需要關注的人。畢竟減緩暖化是為了要維持人類永續的生活,倘若REDD無法兼顧對開發中國加人民的關懷,而淪落為碳市場交易的工具及少數團體(或政府)不正當獲利的方式,那麼REDD便失去它的意義了。
※ 本文轉載自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低碳生活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