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04日
摘錄自2010年5月4日台灣新生報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船舶重大污染案件為害地球海洋環境,而商船載運有毒有害物質在海上運輸則需特別留意防範汙染事件發生。國際海事組織(IMO)日前正式簽署批准《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議定書草案,其中載明船東嚴格責任原則,強制保險和對船東的保險人的直接訴權,船東宜留意該公約相關實施時程與詳細內容。
根據HNS公約,建立兩層機制,分別以民事責任公約和賠償基金公約作為基礎,旨在為涉及有毒有害物質(HNS)的海上事故受害者提供賠償。第1層機制使用船舶所有人參加的強制保險進行賠償,對保險沒有覆蓋的事故或不足以滿足索賠,賠償將由第2層的HNS基金支付,基金由收貨人提供資金。
IMO批准後,仍有待12個締約國加入該公約18個月後才會正式生效,其中4個國家商船總噸位不低於2百萬噸。HNS公約原則上僅適用於運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其議定書草案是於1996年起草之後,首獲IMO批准,首份全球認可的「有毒有害物質保賠公約」可望盡快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