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環境信託「讓售文件」 待解的謎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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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環境信託「讓售文件」 待解的謎題

2010年07月22日
本報2010年7月2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環保團體發起環境信託,希望保留彰化海岸的原貌。21日內政部「濁水溪海埔地公益信託」審查結果記者會上,內政部次長對於彰化海岸重要濕地要不要保育,無法正面回答。如果連這個問題都回答不出來,那麼國有財產局(國產局)說:「本案範圍內國有土地如以保育為主,建議仍應維持國有予以管理之」。國人該怎麼看待?人民第一次公益信託,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又將導引出什麼樣的歷史新頁?

內政部一面承接此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責任,一方面又要求先取得國產局國有土地轉讓文件,撇清責任,並強調一切「依法行政」。

環境信託「讓售文件」的謎題

請問,國有土地轉讓的要件為何?國產局主任秘書陳秀琴表示,土地申購人必須具備自然人或法人身分,以及相關法律的形式要件與資格;除非有特別法,否則購買國有土地都必須依據「國有財產法」。以國光石化為例,除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還需搭配「國有財產法」第52條。而國產法未規定之事宜,則可依據其他法令國有土地購買轉讓的相關規定申購。

為了了解內政部審理濁水溪海埔地公益信託結論中之「洽國有財產局取得可完成讓售相關證明文件」之具體內容,記者詢問內政部發言室,發言室表示由營建署回答較為具體,截稿之前,未聯絡到城鄉分署長。詢問國產局,陳秀琴無法回答具體內容。他說,一般進行國有土地轉讓,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按照價格繳費後,由國產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書」,才算完成土地取得之要件。

以本案而言,應依據《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找到轉賣土地之法源依據,據此完成核備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備,再由國產局出具相關證明。陳秀琴語帶保留,仍認為應以內政部之意見為準。

內政部做出「讓售相關證明文件」的結論,截至目前,沒有部門代表可以回答具體內容是什麼。

依法行政不夠積極

「全民來認股.守護白海豚行動」志工媽媽張育憬就提及所謂的台灣之光,如網球選手盧彥勳、時代雜誌選為百大影響當代的人物陳樹菊、世運會中奪冠的中華女子拔河隊、麵包師吳寶春揚名國際等,沒有一位是政府栽培出來的,他們都跑在政府之前。這些人若只是因循成規,等著政府栽培,就不會熠熠發亮。因此,對於跑在政策前面、具公共利益的行動,政府是否該調整速度,努力跟上,並且成全呢?

本項公益信託案,公益性明確,是為了保護被學者認定為國際級濕地,對抗工業開發。《國土計畫法》(草案)第一條也明訂「有效保育自然環境」列在經濟以及社會文化發展之前。站在保育立場,內政部「依法行政」,難道不就該證明,若不通過本案,有其他的保育替代方案?

當國光石化說「保育白海豚是政府的事情」,執意開發,民間環保團體卻努力集氣保育白海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該不該成全,完成這件歷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台灣未來空白的歷史,內政部要寫入什麼?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