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2010年09月19日
摘錄自2010年9月19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明、後年立委、總統選舉將至,為解決選舉支票兌現壓力,馬政府最近端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定只要連署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半數以上原住民,會同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自治計畫獲中央審查核定,即可成立具縣(市)規格的自治區政府。

草案並規定,自治區議會由自治區民選舉產生,但若該民族傳統社會組織文化,有相襲的領袖制度,可以由民族傳統領袖推選產生,但比例不得超過總員額1/4。

依行政院設計,自治區政府、議會與縣(市)政府、議會相仿,任期都是4年,但自治區政府不會參與直轄市、縣(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收入來源以一般稅課、規費、財產、工程受益費...等收入為主,當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不足,由中央政府補助款補足。

據原民會評估,若部分族群透過合併,全台可能成立5個自治區,估計一年中央補助經費支出20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