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回應每一位環評審查委員的質疑和意見 | 環境資訊中心
法律人談環保

必須回應每一位環評審查委員的質疑和意見

2011年09月26日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中科三期律師團與農民合影中科三期案是由當地居民挑戰附條件通過一階環評的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作出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兩院都特別強調和重視唯一具「健康危險評估專業知識」之周晉澄委員的意見,羅列未回應周委員提出的意見和質疑,指出本案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判決環保署及環評審查委員會根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的結論,是「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的違法。

中科三期案證明公民參與環評以發揮監督功能的重要,因為周晉澄委員不可能自己提起訴訟,當地居民若不堅持提告,中科三期計畫就可以在行政機關的違法濫權下,以國民的健康與安全為代價矇混過關。中科三期案的另一啟示是,環評若要發揮環境保護的功能,當開發單位未回應任何一位環評審查委員的質疑或反對意見,而環評審查委員會又強行通過環評,環保團體或當地居民提起訴訟時,法院應比照中科三期案,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的違法。

不論是我國的環評法或是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都要求實施環評時,必須將環評文件提供給有關機關,有關機關和當地居民、環保團體一樣,可在環評期間提供不同或反對的意見,所提的意見及回應都必須記錄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對於未被採納的意見或替代方法,必須提出附理由的回覆。我國和美國的法律規定雖然相同,但實際運作的情況卻完全不同。美國的有關機關積極的參與環評並提供意見,我國的有關機關始終靜悄悄。

2005年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Ocean Advocates v.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案,涉及的開發案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公司BP申請擴建華盛頓州沿海之煉油碼頭,負責核發擴建許可的是陸軍工程隊。自陸軍工程隊公告BP的擴建工程申請案後,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署(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以下稱FWS)以及華盛頓州政府便不斷的表達關切與質疑,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和中科三期一樣,最後提告的是環保團體。

在2003年加州北區法院的California v.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案中,位於加州與內華達州山間的曼湖城,為吸引滑雪遊客而申請機場擴建許可,在曼湖城實施第一階段環評期間,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署以及加州州政府都一再表達關切,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最後是由加州政府和環保團體一起提告。

1983年第二巡迴法院的 Sierra Club v. United State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案,涉及紐約市內高速公路開發案,需要向陸軍工程隊申請哈德遜河填土許可,在實施環評期間,國家海洋漁業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聯邦野生動物管理局(Federal Wildlife Service)和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等三個有關機關,自始至終持反對意見,質疑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不完備,要求撰寫補充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本案也和中科三期一樣,最後提告的是環保團體。

我國的有關機關靜悄悄,與環評的原始制度設計相違背,勢必讓環評的功效打個折扣。但好在我國還有一個環評審查委員會,或許可以板回一城。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設立的該委員會,由委員21人組成,該委員會的組織章程第4條規定機關代表要有7人,其餘14人為相關學者專家。但和有關機關一樣,7位機關代表雖然都有權表示意見,但基於行政一體,7位機關代表對於行政院宣誓支持的重大開發案,通常也是超靜音。再者,由於14名環保專家委員均由環保署選任,環保署執行環評的決心大家有目共睹,儘量選支持政府既定政策的學者,所幸的是仍有少數環保專家會根據專業提出意見。

根據中科三期案的原告主張,該案一階環評時共有5位初審委員對環說書提出質疑,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投票時有8位委員認為應進入二階環評。但由於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該會之決議採過半數出席和過半數通過,因此會出現強行通過但未回覆部分委員之反對意見的情形,中科三期案就是顯例。

但觀之最高行政法院中科三期案的審理脈絡,法院的判決似乎認為僅須回應周晉澄委員一人的質疑,似乎是因為周晉澄委員是「唯一」具「健康危險評估專業知識」的委員。但是檢視環評的制度設計和美國實際執行環評的經驗,環評若要發揮環境保護的功能,任何人提出的意見,只要是值得回應的質疑或問題,都應該給予「附理由」的回應,在我國尤然,因為有關機關和多數環評委員都是最高品質的靜悄悄,碩果僅存的少數意見還不須回應的話,環評很難發揮功能,很容易落為一場遊戲一場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