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今年公布能源政策時,提到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身為法律人,很高興總統知道環境基本法的存在,但對總統只提出「核一二三不延役 核四2016前商轉」,感到非常遺憾。
環境基本法是在2002年12月11日公布,明年12月就施行滿10年,而政府的能源政策竟然只有「核一二三不延役」,和曾多次失火、泡水、鬧鼠患、違法變更設計、附近有斷層、活火山疑慮的「核四2016前商轉」,沒有「停建核四」及「核一二三提前除役」的計畫。
從日本福島的核災事故,我們看到日本政府沒有能力疏散所有災民,許多民眾被迫活在高輻射的環境中,健康權受到不人道的侵害、財產失去價值、對未來的夢想也難以實現。福島核電廠半徑30公里人口約僅17萬2千人,而台灣在首都圈蓋了3座核電廠,核一二四距台北22到40公里,核一、核二廠半徑30公里人口超過500萬人。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我們的政府有能力疏散、安置所有災民嗎?還是我們的政府,自己就是需要被疏散的災民?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翡翠水庫和石門水庫的水還能喝嗎?政府還有能力給人民一個適合生存的環境嗎?
依今年7月台電公布的資料,核電占裝置容量12.6%、發電量19.3%,全台尖峰負載備用容量23.4%,以目前的電力結構,即使馬上實現環境基本法第23條「非核家園」,電力仍然夠用。況馬總統曾公開主張「節能省電應成為國民道德基準」,為何政府不能提出用電「零成長」甚至「負成長」的產業政策?為何不能承諾在任內實現非核家園,而要做出核四在2016年前商轉的主張?大台北地區有近650萬人居住,為何能源政策無法保障650萬人免於核災威脅?
誠摯呼籲政府就:何時達成「非核家園」?如何達成「非核家園」?的法定目標,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舉行「聽證」程序。讓所有可能受到核災威脅的公民,透過公正、公開的聽證程序,取得充分資訊,參與公共政策,共同決定自己和後代子孫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