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審查 委員無責 官員無能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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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查 委員無責 官員無能

2006年05月10日
作者:吳先琪(台大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教授)

行政院環保署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環評,在環評委員以12票對3票表決下決議通過,這件爭議多時的環評案,看來似乎劃下了句點;但是個人以為,更多的問題與紛爭才正要剛開始,而更重要的是,這件環評案的過程,更充分顯露了長期以來,環境決策上的「委員治國、有權無責;官員推諉、軟弱無能」的陳痾。

難道大家沒有發現,在客觀、專業及公正的專家審查制度下,經由各式各樣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案子,例如ETC案、高捷案、南科減振案,一樣會演變成不可思議、不能理解、無法收拾的災難?最大的原因,就是委員在審查程序完成後,完全不用負成敗之責;而該負責的政務官,卻因為決策是依據委員會的決議,所以也就完全不須要負決策成敗之責了。

除了環評之外,其實政府的大小決策及各種工程採購,莫不委託專家委員審查評選,結果就是在「公平公正」的包裝下,專家委員掌握了審查案的生殺大權,間接的也左右了國家的大政。很不幸的,在責任政治之下,應負國家大政成敗之責的政務官,縱使不會利用手段操控委員會的決議,卻反而卸除了一切決策成敗的責任。

現行制度的最大問題就是:「主管機關」成為執行委員會議結論單位,而未能做出應做決策,導致權責不明。美國的環境決策是由承辦官員做出最後的裁決,並且須要記錄與公布決策記錄書;在權責分明的狀況下,決策的品質得以確保。

其實專家的意見,應該只是做為決策時的參考;官員理應依據專家之意見,自主的做出最佳之決策,並詳述方案評估及決策理由,如此,官員對於所做之決策,當然得負起全部的責任,並須盡其所能,提供技術,並嚴格監督;萬一發生因決策錯誤而導致政策失敗時亦當承擔責任,無由推諉。更重要的是,環境評估還牽涉到利害之重新分配及價值之判斷,所以應由主管官員秉持跨世代環境正義之原則,做出最佳的決策判斷。

開放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一案,交通部、環保署及水利署正為了要由哪個單位來負責所謂的「共同管理協調會報」,而互踢皮球。由於當初的決策是由專業的委員,經過所謂的公平、公正、公開及完全合法的程序所做出的,所以如果未來交通管控或是翡翠水庫飲用水品質出現問題時,將不會有任何政府部門需要承擔決策錯誤的責任,其後果自然得由無辜的全民承受。

原載於2006/5/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