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共管,怎麼管? 兼談「當部落遇到國家」之未盡論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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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共管,怎麼管? 兼談「當部落遇到國家」之未盡論述

2012年04月20日
作者:林益仁(靜宜大學生態人文系副教授)

比這次更早的思源啞口盜砍案 林益仁提供

南山部落巨木遭盜砍一案雖然抓到了幾隻山老鼠,但相關議題卻至今仍餘波蕩漾!隨著司馬庫斯部落嚴厲譴責盜伐族人的行為,再次宣誓以在地泰雅族規範守護山林的決心之後,宜蘭南山部落族人、大同鄉鄉長與林務局羅東林管處也信誓旦旦地成立山林守護隊,不過近日來台灣不同地方的林木盜砍案件仍不斷爆出,於是原住民與國家共管守護山林的呼聲再度浮現。然而,山林共管的內涵究竟是什麼?誰可以來管?要如何管?這些問題與「當部落遇到國家」的論述關係何在?本文希望藉此事件涉及的部落與國家單位的治理提供一些見解,但首先交代一些歷史背景。

從公元2000年以來,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其原住民政策主軸所在的新夥伴關係、傳統領域繪製、乃至於馬告國家公園的籌設,背後都隱含著原住民族與部落作為相對於國家的主體性概念,並且在土地與自然資源的管理上,持續與國家的治理單位在法制面上進行對話與協商。在過去十年的過程中,其協商的內容包括: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森林法的部份條文,其中2003年的森林法修法在第十五條中首度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概念置入,應是一項重要的變革。其後,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通過,更是將以上關於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治理放在一個更大的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架構來規範。問題是,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至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還是停留在「只聞樓梯響,未見人下來」的狀態中。雖然幾個高山型的國家公園設有原住民共管委員會,然而其中的運作模式跟鄰近部落的關係也並不密切。

2007年,司馬庫斯部落發生櫸木事件。部落耆老與族人不願受抹黑污衊而提出強烈抗告,過程中因為族人、律師、與聲援的生態以及原住民團體,基於人權與保育的議題相互結盟合作,史無前例地將泰雅族的Gaga對於傳統領域與傳統慣俗的理解,充分地展現在國家各級法庭的辯論之上,最後贏得獲判無罪的結果。當時,由部落青年所架設的抗告部落格「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扮演了極其吃重的角色,這個網站對於在地觀點的闡釋、宣導與論述產生極大的效果,部落的主體性也因而顯著地為外界所認知。據我所知,在此過程中司馬庫斯部落的生態產業非但沒有因為這場官司而受創,反倒因為凸顯了自主的生態治理,勇敢地與國家法律周旋,而贏得更多國內外生態與原住民人士的敬重。例如,國際民族生物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Ethnobiology, ISE) 的網頁上就刊載了司馬庫斯部落族人的部落治理。

司馬庫斯部落的櫸木事件中強烈地凸顯部落與國家在山林治理上的雙元對立性,部落是部落,而國家則是國家,兩者大大的不同。然而,台灣的原住民部落真的與國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治理實體嗎?部落又是如何遇到國家的呢?在櫸木事件中,我至今歷歷在目,就是親眼看到部落頭目宣誓將柵欄放下,悍然拒絕國家的山林代表林務局的巡山員進入司馬庫斯部落。在那當下,部落似乎是跟國家分開的。但仔細想想,除此以外,司馬庫斯部落的鄰長(在台灣的行政區域劃分司馬庫斯僅是一個鄰的大小)、部落的兩個協會的理事長與幹部、勞動合作社等,卻都是國家治理的延伸,因為它們如果不是國家的行政代表,就是國家制度設計下所申請設立的組織。究實而言,即便是在頭目的堅定宣誓下,國家並沒有被司馬庫斯部落逐出其外,反倒是在內部一直發生著影響。同理,如果像是司馬庫斯部落如此具有高度自主性的部落,都必須時時面對國家對於部落內部的影響力,那麼其它部落就更可想而知了!國家的力量似乎無所不在。

問題是,國家並非鐵板一塊。常常,國家左手在做的事,右手是不知道的,更嚴重的是經常會互相衝突。以這次被盜砍的檜木森林區域來講,十年前政府為了籌設馬告國家公園,中央政府底下的退輔會、林務局、國家公園、與原民會以及地方政府彼此的意見就大有不同,因為背後各有不同的保育與開發價值觀與機關的利害考量。實際上,「當部落遇到國家」正是碰到這樣像是八爪章魚隨便揮舞的國家機器,更麻煩的是不同的政策需求往往夾帶著不同的政策資源進入部落,從部落的不同管道遂行分配,而這些分配的機制往往就牽動了部落內部的團結與分裂。我常年在原住民部落走動,所看到的正是因為國家資源的牽動,所導致不斷地分裂、組合與再分裂,特別是大小選舉的舉辦更是加劇這樣的現象。在這種牽引脈絡下,國家如果不是鐵板一塊,那麼部落就更不可能是一個整體。不過,這裡所描繪的圖象的確離我們過去對於部落與國家的理解有相當大的距離。

現代的原住民部落不僅必須面對國家不同的手在部落的作用之外,還有一項不可忽視的,就是市場經濟一切向錢看的力量。因為現代化的影響,台灣的原住民部落早已脫離自給自足以物易物的生產體系,而改以錢幣交易與經濟作物農業作為主要的生存模式。久而久之,一種以錢為主要衡量價值的生活態度,對於部落傳統文化已經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外,就價值觀而言,原住民有相當高的比例信仰基督宗教,教會更是一股外在於傳統價值的信仰體系。當然,最值得關注的是,這次的南山巨木盜砍事件凸顯除了國家、市場與教會在部落的影響之外,還有一股透過吸毒控制與不法利得的武力集團也在部落中暗地裡擴散。我的疑問是,如果部落不管是在價值觀上,或是組織上都不是鐵板一塊,甚至是分歧的狀態時,那麼如何凝聚出那個山林守護的共管主體呢?

司馬庫斯部落的做法是透過共同經營利益均霑的方式建立整個部落的組織統整性,不管是怎樣的外來計畫,一切的決策與分工都必須在稱為Tnunan的最高組織架構中議決。更重要的是,這個組織有著強烈的融合基督教信仰的堅定傳統價值與信念,雖然在某些程度上有別於過去泰雅族的傳統價值(事實上,經過現代化的衝擊,傳統價值的部份確實很難保持完整!)。但無論如何,這種修復式的泰雅族價值觀卻成了司馬庫斯Tnunan組織運作的關鍵性力量,教會也構成櫸木事件之所以可以長期堅持的精神支柱。特別是,這種無論是組織與價值面都結合在山林守護與生態導覽的經濟生產模式,確實有別於無止境地追求利潤的市場經濟商業邏輯。

這次因盜砍被逮的少數司馬庫斯族人並未參與在此一共營的組織,殘酷與自利的盜砍行為更顯露出其不顧集體利益、失落傳統與生態價值的自私做法。這種原住民的行為與心態顯然不足為山林守護共管的參與者,但是這種原住民卻可能普遍存在於當今的原住民部落中。然而,從山林保育的角度來看,原住民部落自身是否有足夠的能力處理與面對這些部落的族人呢?以這次司馬庫斯部落為例,如果不是檢調單位的介入,部落是否能夠援用Gaga來處理違法的族人呢?這些問題都凸顯部落長期在國家治理的權力剝奪下,已然喪失自主實踐傳統規範的能力。這些問題除了必須從法制面進行檢討外,部落內部對於傳統規範內涵的重建與培力應是當務之急。

反觀,國家的治理單位除了前述有多頭馬車的現象之外,這次的盜伐與接二連三的類似案件不斷冒出,編制內的巡山員面對武力集團束手無策的窘境,部落中謠傳林務局是否有接應的內線,不剛好也顯示政府在偏遠的山區失能的管理狀態嗎?本文並無意在此提出部落與國家在山林共管的資源與權力等分配機制的建議。反而,要提出一些更根本的問題。即,山林共管的前提在於管理的主體是否具備清楚的理念與充分管理的組織能力,甚至能夠自知管理能力的限制也是很重要的。這種內部治理的檢討與分析,不管是在原住民部落、或是不同的國家治理單位,甚至於國家整體都是極為關鍵。這次的巨木盜伐應該只是冰山一角,但只是在一些空洞的共管名詞之間打轉,或是投入沒有明確目標與長期做法的公共資源,以便掩蓋當前面對的咎責,恐怕只會徒勞無功,任由破壞山林的惡勢力恣意生長。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