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興建規定21日起與縣府相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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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興建規定21日起與縣府相同

2012年05月21日
摘錄自2012年5月21日中央社金門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農舍興建相關規定調整獲行政院核定,21日公告實施,農地建蔽率、農舍興建高度、興建面積等相關規定,與縣府規定相同,農舍興建不再「一地兩制」。

金門縣民眾長期以來對國家公園有「一線之隔、一地兩制」頗有微詞,國家公園管理處從善如流比照金門縣政府規定,調整計畫範圍內農地建蔽率、農舍興建高度、興建面積等相關規定。

國家公園管理處自2010年11月起,依國家公園法提案變更農地興建相關條文,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草案公開展覽、說明會、研商配套措施及彙整意見等程序,2011年10月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決議照案通過後,送行政院今年4月核定,希望紓解國家公園區域內居民及土地權益人居住空間不足。

國家公園管理處指出,這次農舍興建規定修正重點,2000年1月28日以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的農地,新建農舍建蔽率自10%提高至30%;農舍建築高度放寬到3層樓或簷高10.5公尺,總樓地板面積放寬到350平方公尺,與計畫道路境界線距離縮到8公尺等項。

國家公園管理處也表示,為維護金門地區整體景觀風貌,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民眾如新建建築時採用傳統閩南建築語彙,可依「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申請建築獎勵補助,具傳統建築風貌的新式建築補助上限新台幣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