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洋日 別再破壞海洋國土 | 環境資訊中心
時事評論

世界海洋日 別再破壞海洋國土

2012年06月08日
作者:孫介珩(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兼任助理、政治所研究生)

每年的6月8號是聯合國所指定之世界海洋日(World Oceans Day),意義在於希望全世界各政府機關、企業、個人都可以在這一天認真省思,我們過去對海洋做了甚麼?未來又可以做些甚麼?此時,美麗灣開發案是一個適時的案例,讓我們看到,中央政府漠視、台東縣政府包庇和美麗信集團的恣意妄為,完全與「海洋國家」的價值背道而馳。

「海洋環境──包括所有的洋和海,以及相鄰的沿岸地區──視為一個整體,是全球維生系統的基本組成,也是得以實現永續發展的珍貴資產」,這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或里約地球高峰會議)所產出之「21世紀議程」(Agenda 21)中對海洋環境最基本的定義。早在20年前,國際社會就已經認識到,海岸地區的變化,不論是天然或人為,皆會直接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故應視為海洋的一部分。

民國19年土地法立法先賢在該法第14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其目的即在保護海岸免於落入私人手中,而產生違背公利益之行為。法律或國民將海岸地區信託於政府,相信政府可運用其規劃及統籌之能力,對海岸地區做出最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及符合國民利益的保護或使用。但,今日所見卻非如此。

內政部(地政司)不以全國土地最高保護者自居,反而藉其所發布之「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授予地方政府擬訂計畫界定土地法第14條所謂「一定限度」之權利,造成連續之自然生態環境,受到人為不當之法律切割。另,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發布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可見,我國低潮線以上包含潮間帶在內之海岸地區皆可藉由放租,而使私人取得使用之權利。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不僅凸顯我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瑕疵,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環保機關權責不當切割所產生的管轄權模糊,更荒謬的是,政府一開始便將國民信託予國家的海岸地區放租給財團,在沙灘上設立永久建物,已失其正當性,再以BOT為由將錯誤行為合法化,更為可惡。

美麗的杉原灣,是我們大人與小孩的共同回憶。攝影:林國勳,刺桐部落提供。

台東杉原周邊海域及珍貴海洋資源,難道不是國有財產的一部分?內政部與財政部難道不應該保護國有財產?國民將海岸信託給政府,不是讓政府變相賤賣海洋國土,圖利開發商。在響應世界海洋日的同時,期待中央政府拿出魄力與實際作為,保護我們的海洋與海岸。

※ 簡版刊載於2012.6.7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