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 禁拖網捕魚、可垂釣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海洋保護區 禁拖網捕魚、可垂釣

2012年06月10日
摘錄自2012年6月8日聯合報台北 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漁業署8日公告台灣海洋保護區分級制,參考國際規範,分成三級制。

漁業署署長沙志一說,像「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及「墾丁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將「全面禁入、禁捕」,即使有監測、科學研究需要,也要申請許可才能進入,規定最嚴。

另外像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台東縣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屬於第二級,遊艇等船隻及民眾雖可進入,但「禁止採捕」;第三級「多功能使用」則像東北角、綠島、澎湖等國家風景特定區,可供遊憩,但禁止破壞珊瑚礁等行為,包括全台近海26個漁業資源保育區,也屬於第三級,離岸三海浬內禁止拖網捕撈,只能垂釣。

參與規畫的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鄭明修表示,沿海漁民已漸漸捕不到魚了。有了這套分級制,還要靠政府落實執法、善加管理,才能做到生態保育、永續漁業資源,甚至帶動觀光休閒產業。

台師大運動與休閒學院院長張少熙表示,可藉此推廣垂釣的海洋休閒活動。政府若能設立釣魚等海上活動專區,可提高民眾的休閒品質,也可減少意外發生。他表示,釣魚有「觀照自我」的放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