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山倡議案例:花蓮富里豐南村的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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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山倡議案例:花蓮富里豐南村的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下)

2012年07月27日
作者:李光中(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

上集提要:「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登錄地約1,040公頃,具有族群文化和自然保育意義;花東縱谷阿美族雖然慣以生物命名地方,但多以植物命名,動物命名則罕見,而動物中以魚類命名地方者,本區可能是唯一案例,頗具罕見性,可能與部落由海邊遷徙而來之背景有關。以下請接續閱讀下集:


一、 權益關係人共識

花蓮縣文化局於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間,和東華大學學者合作執行本區文化景觀潛力點之調查研究暨登錄先期作業計畫,先後辦理了四場權益關係人論壇,使原本陌生的「文化景觀」概念逐漸被部落居民接受。其間,部落居民理解文化景觀與自身生活、生計習習相關時,即自發性的召開會議討論文化景觀劃設和經營對於村落發展之利弊得失,並自取得共識後,於10月17日成立「豐南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含水田組、水圳組、山川維護組),提出經過部落會議討論訂定的「吉哈拉艾部落公約」,內容涵蓋:目標、組織、土地管理、生活與文化、水田管理、水圳管理、山川維護等面向。該草案業經前述第三、四次權益關係人論壇討論,與會的各部門主管機關針對公約內容涉及的農業、林業、護溪等議題給予支持或修正意見。目前,部落居民對文化景觀登錄具有共識,也提出了文化景觀維護之在地公約,期作為未來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保存及管理原則。

二、 吉哈拉艾部落公約與里山倡議行動架構

(一)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維護之里山倡議行動架構

里山倡議的願景是實現社會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想,為了讓以永續利用與管理土地和自然資源的地景得以受到保護與重建,里山倡議建議運用「三摺法(a three-fold approach)」:願景、方法及關鍵行動面向。里山倡議的願景是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和諧共處;方法有三︰確保多樣化的生態系統服務和價值、整合傳統知識和現代科技、謀求新型態的協同經營體系;關鍵行動面向有五:資源使用控制在環境承載量和回復力之限度內、循環使用自然資源、認可在地傳統和文化的價值和重要性、促進多元權益關係人的參與和合作、貢獻在地社會-經濟成長。

借鏡里山倡議的「三摺法(a three-fold approach)」,東華大學和豐南村吉哈拉艾部落共同研擬出「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維護之里山倡議行動架構」,吉哈拉艾部落公約則成為該地區未來行動的細部指引。

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維護之里山倡議行動架構圖

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維護之里山倡議行動架構圖

(二)吉哈拉艾部落公約內容

豐南村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訂定

目標

為了建立吉哈拉艾聚落生活次序、文化傳承和公共權益,以及維護文化景觀之相關景致,進而建立吉哈拉艾聚落與山川溪流和諧共處,特立其公約。

組織

1.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範圍土地(包含山林、河川等)的利用及保存維護計畫,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Yakuing No Cihalaay)具有參與決定權。管理委員會成員為全部18、19鄰居民及吉哈拉艾土地所有人,並組成委員會幹部,委員會幹部負責決策。

2.委員會幹部由以下十位組成:會員推舉會長、水田組長、水圳組長和山川維護組長等為委員會之四位執事幹部。各組依需要配置數名幹事,幹事負責處理行政業務無決策權; 18、19鄰3鄰長為委員會之二位當然幹部,部落頭目、村長、代表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委員會之四位指導幹部。以上十位委員會幹部擁有表決權。

3.管理委員會決定目標後由委員會幹部進行細部討論及與公部門會議。

4.文化景觀相關計畫由花蓮縣富里鄉豐南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以管理委員會為主要決策與執行單位。

5.制定會長及各組長權責。

土地利用

1.聚落地名為表現阿美族傳統文化,應正名為阿美族語地名。

2.文化景觀相關土地若要買賣、租用、轉讓給非部落居民,或與非部落居民合夥投資的方式經營部落土地,建議經過大會同意,以維持部落秩序與管理。

3.部落土地(不論私人或公有),非經部落共同討論規劃許可,不得大規模的變動梯田與水圳景觀。

4.土地利用或規劃涉及私人土地者,必須取得地主及承租人同意。

5.吉哈拉艾區域若有災害或道路修復須大機具進入時,委員會應主動關心工程方式是否恰當,並召集涉及之地主協調工作方式,在施工時委員會應派員關心工程方式與進度,若有違背協議內容或危害聚落景觀應要求立即停工,並召開臨時協商會,各公私部門應尊重其部落公約。

生活與文化

1.部落居民有接受部落傳統文化習俗學習之義務,部落居民以復振傳統文化為最高榮譽。

2.家家戶戶應使用母語與孩子溝通,避免部落母語即速消失。

3.不定期進行Sakonkang(吉哈拉艾街道清潔),由委員會平時關心街道清潔狀況,並由幹部制定時間,山川維護組負責招集居民進行18、19鄰全體清潔服務工作。

4.為傳承部落Mapapaliu(換工)之美德與部落和諧,若居民或其家庭有任何事務時,委員會幹部應招集居民前往協助。

5.部落禁止高分貝聲響,平日如須播放不得影響他人安寧,並尊重宗教禮拜及聚會禮拜時間,若非特殊慶典晚上十時停止播放。

6.在聚落的私人經營活動(民宿、餐飲、攤販等觀光相關事業等),要有一定比例撥付委員會,但鼓勵單一窗口產業形式,共同經營部份則不須再額外撥付,以落實部落關懷、照顧、感恩、永續發展的機制。細則依部落公約管理委員會制訂執行。

7.居民房屋建築(公共設施、房屋等),建議考量傳統文化風格。

水田管理

1.吉哈拉艾水田區以健康土地或無毒為主要耕種方式,未特別需要或未經委員會同時禁止水泥化,以維持稻田景觀。

2.傳統或未更動之田埂應加以維護保存,作為未來部落文化傳承之依據地。

3.對於施農藥或其他化學肥料之農民,委員會應主動勸說,以達到健康部落之願景。

4.阿美族以有長期的耕作歷史,蘊涵許多文化內涵,部落應盡量找回部落傳統耕作模式,建議一年擇一塊田地舉辦一至兩次傳統耕作傳承活動。

水圳

1.現有水圳維護應當以自然或傳統作法為主,水圳為大家共同的財產平日能夠主動關心,水圳組長和各水圳負責人應定期進行水圳管理與清潔。

2.水圳維護之經費以農田水利會及文化局為主,應認同部落的傳統維護方式,以補助所須執行工資為主,居民應不計工資金額協助,相關單位應尊重部落傳統工法與傳承工作,並提倡在地天然材修復以達生態永續之可能性。

山川維護

1.吉哈拉艾山林及河川領域及生態資源的經營管理方式須考量文化傳承與保的立場,不得任意破壞及取用。

2.部落居民透過祖先的生態智慧,合理的使用、採集、狩獵傳統領域的動植物資源,為達資源永續應制度採集、狩獵的時期,居民應當認同及遵守。(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並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3.社區發展協會及相關部門應立牌公告山川維護相關規範,除了制止非部落居民的破壞,也提醒居民遵守。

4.為嚴禁毒魚及電魚之情況發生,應依漁業法申請護溪,加強巡護,發現不法立即通報警察單位。

5.生態廊道為大家的資產,可安排輪流進行簡單清潔工作,若雜草過多可以Sakonkang(義務勞動)方式進行清潔,以山川維護組為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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