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三天環保署、雲林縣政府針對六輕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計算方式看法不同,戰得難分難解,連民眾也看得霧煞煞。然而面對六輕這個巨大的汙染源,這兩個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一個有環評審查權、另一個有排放量許可權,不合作為民把關,卻把火力花在互射流彈上,著實令人錯愕。
當然要吵也可以,畢竟吵的是六輕、排放的VOCs多寡又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卻值得一吵。但既然都發了新聞稿、雲林縣還買了廣告,用意就是讓人公評。既然如此至少得先把話說清楚,然而民眾看到的卻是選擇性發言,都挑對自己有利的說,反而製造更多煙霧彈,浪費社會資源不可原諒。
事情的源由是今年六輕4.7期擴廠案送到環保署審查時,外界質疑六輕實際排放的VOCs已超過當初環評核定總量每年4302公噸,立法院於是決議,要求環保署在查明排放量未超過核定量前不得審查。
事後環保署與雲林縣開會討論,100年六輕申報的VOCs排放量是2339公噸,但未加計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佈、冷卻水塔、儲槽清洗作業、歲修作業等五項非製程排放1133公噸、以及原低估的油水分離、燃燒塔 267公噸,總量應再加1400公噸。所以真正的排放量應該是3739公噸。
事後引發六輕提申覆,9月27日環評大會駁回六輕申覆案就是這個事件。
雲林縣公然捏造數據?
雲林縣政府在環評大會前的9月12日發文給環保署,第一、指六輕101年的排放許可量到9月為止已達3208公噸,如比照100年增加前列五項非製程排放1133公噸,六輕許可排放量合計應為4341公噸,已超過核定的4302公噸。
第二、環林縣指依「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估算的設備元件排放量是3337公噸,「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是1046公噸,如果依「法規係數」,則排放量已達19799公噸,三種估算方式估算所得差異甚大。
函件結論就是:六輕排放總量已超過核定量,要求環保署駁回六輕申覆案。
10月22日環評審查長春化工案時,環保團體又提出雲林縣政府的說法,指環保署如審查則涉違法。環保署長沈世宏很火大,24日發新聞批雲林縣「公然捏造數據、篡改事實並推卸責任的公函」,要求雲林縣長蘇治芬在五報登道歉啟事。隨即點燃戰火,你來我往一發不可收拾。
雲林縣推估101年六輕許可排放量可能為4341公噸,超過核定的4302公噸,環保署認為這種說法「公然捏造數據」或許言重了,因為雲林縣的推估的確有可能會成為事實。但問題出在這是「許可排放量」並非「實際排放量」,依法論法,環保署如何能以一個未來的推估值去退回業者現在的環評案?
然而面對這個可能性,只看到雲林縣要求環保署不得審查,環保署則認為只要雲林縣核發的許可不超過核定量4302公噸,就沒有超過的問題。總之就是互指對方應負起責任,就是沒看到雙方提出什麼對策去因應那個可能性。
專業問題專業解決
雲林縣拿出的第二點理由是依「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三種係數的算法排放量都不同,最高已達到19799公噸,言下之意這是環保署的報告,但這種說法只說了一半,事實上這份報告就是雲林縣委託學者所做的,不論環保署、雲林縣政府都早知道的,而面對三種方式係數的排放量差異之前做過什麼檢討嗎?
原則上環保署訂了「法規係數」做為VOCs徵收空汙費的依據,但也容許業者可以提出「自建係數」,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依自建係數來估算(六輕案是經環評審查通過可以使用自建係數,故稱為環評係數)。
經雙方這一吵,外界才知道原來計算六輕VOCs排放量還有「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法規係數」,而且三者排放量計算竟然差異這麼大,過去是否真如環保團體所質疑的低估了排放量?
雙方與其吵來吵去還不如重新檢討查核當初核給的環評係數合不合理,專業的問題就專業解決,不要政治考量多所算計,這才是真的為民把關,盡了自己的職責。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