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法庭 首判原住民持私槍無罪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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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法庭 首判原住民持私槍無罪

2013年03月06日
摘錄自2013年3月6日自由時報台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東縣張姓排灣族男子持兩支土造長槍和子彈被警查獲,經台東地院原民法庭審理,引用「憲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認為張男持有自製獵槍獵捕,屬傳統生活中建立和維繫部落秩序、及對生活與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判決無罪。

阿美族籍的花蓮縣議員笛布斯.顗賚直指,警方每每為了績效,就抓原住民開刀,查獲他們單純僅用來打獵的槍枝,苦的卻是原住民就得受刑罰,或易科高額罰金,試問,有幾個原住民付得起高額罰金?還不是又製造了社會問題。律師吳漢成則認為,法官引經據典,主要是為了在憲法保障的架構下,確保原住民享有傳統文化的權利,而非以單一條文就認定有罪,「動機」和「使用目的」才是判決關鍵。

張男是在101年3月間持槍攜彈前往金峰鄉大武林業事業區第二林班,遭警察和林務人員查獲及移送。東檢偵辦認為張男未依法申請許可持有獵槍,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張男到庭供稱,因在山上種植農作屢遭山豬破壞,才會持有獵槍供驅趕。公設辯護人則辯護稱,張男為排灣族原民,持有土造長槍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之自製獵槍,且為了打山豬才持有,屬於供作生活工具使用,為不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