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被捕:「我堅持理性、非暴力訴求」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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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榮被捕:「我堅持理性、非暴力訴求」

2013年07月24日
「環境報導」2013年7月24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苗栗縣政府18日趁大埔四戶北上陳情時動手拆屋,昨(24日)農村陣線及聲援民眾在凱道舉行記者會,要求中央政府道歉賠償,隨後轉往台北市塔城街、向正在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的馬總統陳情。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因舉雙手向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當場被逮捕,他強調未來還是會堅持理性、非暴力訴求。

徐世榮遭警方以「公共危險」逮捕偵訊

警方封鎖衛福部前空地,徐世榮因較早到先進入衛福部,隨後他主動退到左邊的長安西路口,但警方要他離開,他說這已是封鎖線外(警力只圍到路口,長安西路車輛照常通行)為何要離開?不過警方堅持封鎖線包含整條長安西路,要求他離開,徐世榮在原地坐了約十分鐘後主動撤到長安西路對面騎樓。

約略近12點,馬總統離開衛福部,車隊從搭城街右轉長安西路,正坐在對街的徐世榮走向前,隔著一整排警察的封鎖線外,高舉雙手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當場一位並未穿制服的人士大叫:「抓走」(事後查證這位是台北市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台灣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要求看他的警察證件,他說:我不用給你看,隨即有警察將徐世榮架起拖到長安西路騎樓下將他圍住。

同時間,有多位聲援學生在長安西路四個角落同時對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整個路口大亂,隨後也被警察一一架離。

當警方表示將依公共危險罪逮捕徐世榮時,台灣農村陣線陳平軒說,「刑事訴訟法有逮捕的程序,徐老師違反哪一個法條?」

徐世榮坐在騎樓下一直低著頭,過了許久才說:「我配合警察坐在這邊我不會走,你放心。剛剛有一位警察對我很好,我要謝謝他,但有的就對我很粗暴。」之後他才說警察拖他時已覺頭昏,捲起袖子發現兩臂內側都已經淤血。

他還說:「很不好意思,我向馬總統陳情時還舉起雙手(就是先投降的意思),我是很理性表達訴求,這樣像是要製造公共危險的份子嗎....。」

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及「妨礙公務罪」  移送士林地檢署

隨後徐世榮被送到台北市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表示,長安西路整條都是公告管制區,徐世榮跑出來阻塞交通,且妨礙公務。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隨後趕到,陪徐世榮做筆錄,他也證實,警方是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及「妨礙公務罪」逮捕徐世榮,但做筆錄時警方並未詳細指出法條。

不過他認為,徐世榮並沒有觸及刑法185條規定,所謂「妨礙公務」的要件是要實施強暴脅迫,但徐只靜坐、並向總統車隊呼口號,沒有肢體上實施強暴脅迫 。 

另外「公共危險罪」部分,他認為當地是管制區,人車已不太靠近,根本沒有影響公眾往來。至於後來他跑去向車隊喊口號,翁國彥認為,這是憲法保障人民表達言論自由的方式,尤其涉及很強烈的公益。

 「如果連這樣都要認定是妨礙公眾往來,那不客氣講,今天馬路併排停車也違反公眾往來,請問警察是否要依公共危險罪逮捕?警方很明顯在濫用權利。」

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那兩項罪名  晚間10:30將徐世榮請回

晚間約六點徐世榮在重慶分局做完筆錄,隨後移送到大同分局,晚上8點30分移送台北士林地檢署。律師詹順貴轉述,檢察官認為,徐世榮的行為並不構成警方移送的以下兩罪:刑法第185條第1項「壅塞道路的公共危險罪」、135條「妨礙公務罪」,於晚上10點30分將徐世榮請回。

對於警方是否執法過當,詹順貴說,檢察官認為警方法律訓練不足,以致於把犯罪要件看得比較寬。而民間也不排除針對警察迫害人權,限制人身自由或濫權等提告。

台灣環保聯盟高成炎、施信民、以及徐世榮的學生多人在地檢署外為他加油。他則再次強調:「我不會放棄我的訴求,我還是要呼籲大家維持理性非暴力的訴求,今天這麼做、明天這麼做、後天也是這麼做,絕不退縮、絕不放棄。」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