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溪大甲溪聯合供水環評 行政法院判撤銷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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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溪大甲溪聯合供水環評 行政法院判撤銷

2013年08月05日
摘錄自2013年8月3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大安溪、大甲溪聯合供水開發計畫案,環保署做成第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環評結論,不必進行二階環評,開發計畫案附近居民訴請撤銷該環評結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該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環評法規定應進行二階環評,因此環保署做成該環評審查結論,「於法有違」,也對以附加條件方式通過環評結論,提出質疑,日前予以撤銷,即代表環保署應重做環評審查結論,不過,環保署仍可上訴。

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指出,該環評結論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雖言明依規定若開發單位違反規定時,且情節重大,得令停止開發行為,但合議庭舉例認為,如同營運階段水域生態監測應含非生物因子、且至少進行六年等附加條件一樣,是實際進入營運階段之際,才得以檢測的事項,屆時工程已完工,已無法命令開發單位停止開發行為,頂多只能開罰而已,如同俗諺所說的「生米煮成熟飯」了。

判決因此認為,如此一來,對於大安溪、大甲溪流域等開發計畫案權利遭到侵害的民眾,如何救濟?而此案中,環保署未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不當剝奪當地居民於審查期間表達意見機會、形成共識,謀求最佳的正當程序權益,「實非妥適」。

原告開發案居民的委任律師詹順貴昨表示,此開發案本身有不少問題,是顯而易見的,質疑「環保署為何不重視?」他呼籲環保署應好好檢討,勿再自以為是,以為採用「經過專案小組充分討論,且以附加條件方式通過」的環評結論,即使不經過二階環評,也不會被法院撤銷,那可能就錯了。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副處長蔡玲儀表示,環保署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