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聽證應入法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土地徵收聽證應入法

2013年09月30日
摘錄自2013年9月27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內政部土徵審議小組4位委員賴宗裕、范姜真媺、陳明燦、顏愛靜聯名投書媒體直指,徵收爭議的癥結在於「不當徵收法令、制度及執行制度者傲慢的心態」。

土徵條例第10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徵收的「特定農業區」,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辦聽證;賴宗裕受訪說,爭議怎麼定義、聽證會舉行時機、由誰舉辦等應修法明確定義。102年8月內政部拍板,區段徵收、特定興辦事業計畫、逾30公頃徵收案將組專案小組審查,可視狀況決定現勘或辦聽證會。但農團認為此不具實質審查效力,要求聽證應入法。

農陣發言人蔡培慧說,現行聽證發動權在政府手中,還設下許多前提,至今連一場聽證都沒辦過,少了人民參與機制,沒程序正義奢言實質正義?都更條例修法官方已打算納入聽證,何以土徵修法雙重標準?

土徵條例規定徵收前應先「協議價購」,但蔡培慧指出,政府卻都直接走徵收程序,且現行補償採「市價徵收」全由地方政府自行評定;應採「完全補償」,由3名不動產估價師客觀估價,並採「完全安置」,而非僅安置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