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立委鬥法 非核家園提案暗槓五週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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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立委鬥法 非核家園提案暗槓五週

2013年12月25日
本報2013年12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非核家園」的民意到了立法院,卻連討論的空間都沒有?連續五個星期,連進入一讀都不成,更無法進行實質討論。

日前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發佈統計,爆出包括非核家園與20多項國會改革的討論案,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遭執政黨以多數優勢擋下而「人間蒸發」,遭公督盟列為三大「擋案」立委的徐少萍、李貴敏與廖正井,徐少萍表示「去問其他委員不要問我」,廖正井則不解「我們國民黨立委都一起行動,為何我會是第三名」,至於李貴敏則對非核家園正面回應,表示基於憲法與既有法規應該由行政院先發,立院想參與廢核四,應該從刪預算下手。至於核四公投案,提案立委李慶華一直想撤回,但遭到綠委李應元阻擋。

阻擋非核家園提案的立委之回應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本會期在程委會遭到阻擋提案,以國會改革、公益人權和濫權監聽等三大類型為主,分別佔46%、14%、11%。

而生態環境佔7%,皆與核能議題有關,分別是「民進黨黨團建請決議:政府應立即停止繼續興建核四廠,並依環境基本法規定推動台灣成為非核家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李慶華擬請同意撤回前提『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公投提案主文案」與「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三案。

三大非核提案,立法院卡關五週,連一讀都排不上

公督盟理事長施信民說明,所有議案進入一讀之前,皆需經過程序委員會審議議程草案。依照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程委會僅審查議案之「提案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本院職權」、「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施信民強調,程委會的職責只是形式審查,目的在於疏通法案使議事更有效率,但執政黨擋下這麼多的提案有違法之嫌。

公督盟統計本會期遭擋下的法案分類

張宏林表示,自10月28日召開記者會質疑程序委員會違法擋案後,程委會的確曾停止擋案三週,但從11月29日又開始連續五週擋案。張宏林強調,當提案遭程委會擋下,外界在立院的查詢系統中,將完全查不到這些議案,讓這些意見等於「人間蒸發」,不但沒人能看見,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更將消彌社會中的多元意見。

目前從資料上看來,包括非核家園、食品安全賠償信託基金等,都因此失去了進行實質討論的機會。名列「被擋案」苦主前三名的立委鄭麗君強調,自己遭阻擋的議案中大都是有關核四、開放國會及兩岸協議,都是民意關注的議題,而目前立院有許多「流浪法案」,就算程委會第一時間不擋,到了院會後又再次退回程委會,「你擋得住民意嗎?」她痛批執政黨「霸凌」國會的同時,也背離了民意。

環境基本法10年 非核家園仍無實質討論

公督盟記者會現場

其中「非核家園」雖然10年前就已經寫進「環境基本法」了,但目前仍無實質的討論,由民進黨團「政府應立即停止繼續興建核四廠,並依環境基本法規定推動台灣成為非核家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也在阻擋之中,尚未展開實質討論。

「如果覺得自己的主張是對的,執政黨為什麼不敢辯論而要用擋案的手法?」爸爸非核陣線召集人李卓翰發問。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董建宏說,既然總統馬英九總統宣示「核四會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下才會進行商轉」,那麼除了政府官員不斷保證核電廠安全無虞之外,當然也需要進一步釐清議題爭議,在國會殿堂對此進行辯論而使政府施政更為完善,否則怎麼取信於民?

徐少萍:「去問別的委員,不要問我!」

名列「擋案大戶」前三名國民黨立委中,「去問別的委員,不要問我!」徐少萍不願做出回應。

廖正井:國民黨立委都一起行動,為何我會是第三名?

廖正井則表示,在程序委員會中,國民黨籍委員都是遵從黨的意見,且一起出席並參與表決,他不明白一同行動的結果為何他會名列第三,因此他質疑公督盟的公信力。

廖正井更表示,他沒有反對非核家園,但現在已經決定要以公投決定了核四問題,這些提案沒有意義。他更指出,阻止公投案的正是民進黨。

李貴敏:我反核,但由政院發動才合憲法

李貴敏則表示他本身是「終極」反核的,但他認為從憲法的增修條文第三條或是釋字520來看,核四既然列為重大政策,那麼若要廢核四,則應該由行政院先發,不應該由立院發起。立法院若想要積極參與反核四,則可以從砍預算的手段加入,才是符合程序的作法。

「不必公投就能續建」? 綠委阻擋核四公投撤案 

至於立委李慶華於9月時宣布要撤回其在3月出面提出核四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卻同樣遭到立委李應元阻擋。李慶華辦公室強調,李慶華想要撤回的意見相當明確,每次有機會表決他的立場都一樣,但此舉是否等於李慶華反對核四的續建,辦公室卻表示無法回答。

而李應元辦公室則表示,此舉是由於擔憂核四公投案獲撤案等同於「不必公投就能續建」的結果,他們更認為馬政府與李慶華因對此負起政治責任,不能想提案就提想撤案就撤案。

※大法官釋憲520: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